中国刑事政策的调整及其根据——以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国内犯罪国际化问题为视角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lyn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总体上看,中国加入WTO对中国未来犯罪趋势的影响主要在于,它将改变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种力量,改变制约犯罪的各种因素,从而对犯罪数量和形态产生重要作用。 中国“入世”后,犯罪数量、犯罪结构以及犯罪特点上的变化,将使我国的立法及司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中国国内犯罪国际化趋势势在必然。
其他文献
在诉讼经济的框架下,笔者曾提出“权利型经济”与“权力型经济”的对应范畴。笔者认为,现代中国简易刑事程序的改革方向应以“权利型经济”与“权力型经济”的平衡为基本目标。为此,笔者的反思将在“权利型经济”与“权力型经济”的框架下展开。文章内容包括:一、效果如何:简易刑事程序适用的初步实证分析;二、问题解析:从权利与权力角度展开的讨论;三、进路:从单一型效率结构迈向平衡型效率结构。
体外膜肺氧合(ECMO)临床上主要用于心脏功能不全和(或)呼吸功能不全的支持,是治疗难以控制的严重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的关键技术。随着ECMO的跨学科应用,治疗领域不同,涉及的各专业临床医护人员掌握ECMO的水平差异较大;现有的ECMO相关研究主要以回顾性队列研究和病例报道为主。本共识由中国心胸血管麻醉学会牵头组织多学科专家,参考国内外相关疾病诊疗专家共识和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我国ECMO临床实践,对
刑事认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判断评价以确认其证据能力的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在以证据裁判主义为基本原则的时代,一切诉讼活动均是围绕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这四个基本环节展开的,而认证无疑具有决定作用。因此,研究刑事认证中的基本问题,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指导刑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听、秘密拍照或录像等特殊技术侦查措施的制度建构。作为一种与公民宪法权利和个人隐私密切相关的侦查手段,法律关于监听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刑事诉讼中我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配置的平衡、能否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从世界各国立法及实践来看,对监听进行明确立法和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家预防、打击犯罪的能力,同时还有助于明确刑事诉讼中我国
随着DNA等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血液、精液、唾液、尿、毛发等人体样本的收集在刑事诉讼中日益普遍。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规定,谁来收集、向谁收集、在什么情况下收集,是否可以使用强制力量收集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人们的人权保障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如此下去,其运用必将出现冲突与问题。本文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刑事鉴定程序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草案将在本届人大及常委会上审议。目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引起了法学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刑事鉴定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一项工作,更因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而备受关注。如何制定出体现法治精神和诉讼价值的刑事鉴定程序是此次修改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笔者
本文探讨了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沉默权的含义及学界关于沉默权的争论、沉默权的利弊分析及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问题、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等内容。笔者认为,现代和谐社会要求对于所有人同样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一个充斥着歧视和压迫的社会,我们无论如何也不会把它看作是一个和谐社会。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而逐渐增强起来的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是中国法治20多年发展中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
宪法作为一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部门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它的显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宪法的发展历程对其他部门法的发展及完善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对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更多“涉宪性”的刑事诉讼法。文中以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关系为切入点,从宪法发展的角度分析它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尤其是近两次宪法修正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指导性意义,思考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所应遵循的宪法指引,以求
缓刑制度是一项具体运用刑罚的制度,是刑罚裁量及执行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是伴随着近代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和刑罚改革运动的展开而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中得以确立的,是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方法不断进化的结果,也是在刑罚经济性、节俭性的思想支配下,为尽可能减少短期自由刑对犯罪人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而普遍采取的一项措施,它在预防犯罪、矫正罪犯、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缓刑是人民法院对判处较轻
从1983年以来,作为一项刑事政策的“严打”斗争不时地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对于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威慑效果。但是,古人云:防范于未然。正如医学上“预防优于治疗”不言自明一样,对于犯罪,“预防胜于制裁”也是深入人心。马克思就曾指出:“英明的立法者预防犯罪是为了避免被迫惩罚罪行。”可见,在“严打”的同时,更需注重犯罪预防;犯罪预防策略亦是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有效的控制和预防犯罪有赖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