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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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7条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作为第253条之一。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等名词纷见。分类标准也有区别,笔者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探讨个人信息的内容并指出此次条款存在可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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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997刑法第201条的原规定相比,《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有多处修改和发展,其中,最引入注目的修改是增加了逃税罪的免责及其例外的规定,即该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针对此次修正,文章分析了这一规定的立法依据和利弊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刑法修正案(七)》对我国刑法典的十余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对刑法典第201条(偷税罪)的修改、补充尤其受各界关注。本文拟对偷税罪的立法演变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规定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评价。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作了如下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不可否认的是,新法条的制定缺乏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其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
1997年刑法对绑架罪配置了严厉的法定刑尤其是最低法定刑,为了使其与严厉的法定刑相称,现行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均对绑架罪的认定作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解释。笔者认为,在1997年刑法绑架罪最低法定刑异常高企的立法前提下,这种限制性解释确实具有它的正当性,既是罪刑均衡原则题中之意,也是实现刑罚实质公正的合理性要求。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限制性解释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在刑法第224条之后增加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为我国刑事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39条作了修改,将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降低为5年有期徒刑,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关于绑架罪刑罚过重所存在的问题。文章分析了绑架罪的行为性质以及刑罚轻重和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较为粗疏,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绑架罪的加重、减轻情节的规定,以期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
伴随着经济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普通人的私人空间屡遭侵犯,其原因在于他们的个人信息被交易。为加强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该类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由于该条所涉及的罪名及犯罪构成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文分析了本条罪名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犯罪主客体的认证标准。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刑法的修订体现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新罪名,文章从新罪名的构成看刑法介入的范围以及由新罪名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典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概括起来说,包括对刑法典中既有犯罪的修改和增加新的犯罪两种不同的修改方式。对既有犯罪的修改包括对罪名的修改。新发的真正顺利实施有赖于对法律内容的正确理解,为此,在理论上对刑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系统的研究就成为刑法学者的一项重要任务。本
人肉搜索作为新经济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带来的新生信息搜索模式到底怎么运作以及功用如何。笔者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对人肉搜索的运作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探究人肉搜索入刑的可能性和相关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