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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之后,从国家到地方都对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一批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就包括目前在各省市普遍实施的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体育经营活动许可的取消,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在管理实践中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回顾我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立法与实践,走过了一条从无序管理到全面管制再到取消行政许可的道路。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管制,有违市场经济和体育产业自身发展规律,但由于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对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设定行政许可是十分必要的。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无疑符合这一要求。对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设定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现有规定和立法精神,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并无法律障碍。建议在《体育法》修改过程中增加体育经营活动或体育市场管理的有关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并将有关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强制标准、从业人员资格等问题纳入一并考虑。此外,在立法过程中还应明确有关法律责任,赋予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相应的执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