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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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废水污染和工业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农业环境日益恶化,不仅影响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成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情况,加强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进农业建设。
其他文献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由此带来的优胜劣汰现象需要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破产制度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囿于经济体制转轨的渐进性和法律的滞后性,破产制度的构建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法利益的驱动下,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实施利益的转移,欺诈破产的行为屡见不鲜,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被公然吞噬,市场经济的诚信理念被肆意践踏。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一、立法价值分析
当今中国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载体和调整器,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刑法亦如此,当下刑法可称为“变动中的刑法”。变动中的刑法是指“刑法以国家的名义明文规定了人实施何种行为才构成何种程度的恶的法律,没有这种刑法就没有犯罪,没有刑法就没有刑罚。刑法是在法中公开承认对违法者要处以死刑、徒刑、罚金等,并以国家名义剥夺个人重大利益的法律”。因此,修正刑法,即作为具有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废止了死刑,而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在刑法典以及特别法中仍规定可以对17种犯罪适用死刑。自2000年开始,伴随日本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日本第一审宣告死刑的人数也呈上升的趋势。根据2004年日本内阁一项与死刑有关的民意调查显示,死刑保留论是民意的主流。而在日本学术界,死刑废止论却始终居主导地位。有鉴于此,日本的司法界在死刑的选适用问题上,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
当前,对死刑限制和废除讨论的重点已从立法转向司法,如同在立法上限制死刑一样,从司法的角度限制死刑也应该是多方面的,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考验期间内因再次犯罪而导致的死刑立即执行进行司法限制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由于因再次犯罪由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较少,对其进行司法限制的研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从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角度出发,对此进行研究也是极其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可能的每个方面将死刑的数量
厘清单位犯罪主体的诸多问题,首先要明确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学界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主体应具备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完全性的条件。但这一观点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混淆了单位与单位犯罪主体两个不同的概念;二是将单位犯罪等同为法人犯罪,然后用民法上法人的成立条件来说明刑法上单位成立的条件。本文分三部分进行探讨:一、单位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二、单位犯罪主体的结构分析;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相关问题。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落实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之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责任的具体制度,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生产者承担的延伸责任,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转化为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际上乃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结果。
积极吸收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是发达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成功经验之一。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虽然有规定“公众参与”的制度,但是具有明显的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的缺陷。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市场经济下,我们应当适时对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公众参与”的价值进行重新定位,进而从经济激励、环境立法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制度。
灌溉用水是农业生产的命脉,但是在水资源的相对和绝对短缺的前提下,各个领域和层次的多种形式的水纠纷频繁涌现,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争水纠纷。现实中这些争水纠纷的出现危害到农业生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但没有有效的解决措施。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资源寻求对此一问题的解决,其中水权制度的确立、完善与各项职能的发挥对于配置权利、从根本上预防、消除争水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占人类四分之一人口的泱泱大国生存的先决条件,而水是农业的命脉,是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不可取代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维系农业生产的支撑。没有水就没有农业。中国能以占世界8%的耕地养活占全球22%的人口,其根本条件之一就是有40%的耕地是灌溉农田以及在灌溉条件下的农作物多熟制,使中国在世界创造了奇迹。但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繁,水资源总量
农业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农产品安全有着直接、重大的影响,与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当前中国农业土壤环境污染的基本情况表现为污染面积增加、污染类型增多、污染负荷增强。文章深入分析了中国农业土壤污染的四大原因,中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形式和内容上的缺陷,提出了确立“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效益主导”的污染整治模式、以“外围法尚未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