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及监管方式创新研究

来源 :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I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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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就如何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探索治理之策,为推进昆山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分析了流动摊贩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现阶段的法律地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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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降低案件受理费来缓解‘打不起官司’的难题仅仅只是一个美好的期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并未导致收案数量呈现出规律性上升趋势,故降低案件受理费的举措对于缓解“打不起官司”的社会难题收效甚微。诉讼成本结构问题是产生“打不起官司”现象的主要原因,所以,应将因参加诉讼活动而必然发生的私人成本纳入诉讼费用的范围、重新划分公共成本与当事人成本的范围以及完善诉讼费用的裁判程序。
城市房屋公益拆迁实质上是一种对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行为。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启动行政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但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其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规定,这给政府滥用权力留下了空间。对此,应依据一定的规则,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实践中城市房屋公益拆迁之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从拆迁的性质上把城市房屋拆迁分为公益性拆迁和非公益性拆迁是解决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个视角。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切中拆迁纠纷的症结提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它一方面使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不致发生不满产生拆迁矛盾;另一方面能进一步健全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使政府部门和拆迁人的拆迁运作得到法律程序的有力规范进而实现拆迁的法治化,彰显社会正义理念。与此同时也能更加完善中国的房地产业,使之在健康有序轨道上前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此项规定使中国现行的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制度受到了质疑,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的区分显得非常紧迫,应严格限定公益拆迁的范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地面积不断扩大,引发集体土地征地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与物权法之间的衔接产生冲突,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趋突出,有些甚至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类行政案件的复议和诉讼审查过程中,越来越感到上位法的缺位和行政立法的局限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难度加大,案外协调也愈来愈难。现对目前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因此涉及的土地违法征收征用矛盾日益突出,暴力征地拆迁事件屡有发生,由此引起的自杀、自焚事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共受理涉及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的行政复议案件共30件,每年平均增长15%。从案件类型来看,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到行政机关。如何解决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违法问题是摆在我们广大法律
本文简要讨论了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四个难题,一、区分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二、按照市场价格评估予以公正补偿,三、完善公开透明、平等参与的征收程序,四、建立独立权威的征收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上述制度的完善,可以规范城市拆迁工作,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建设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快政府转型,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加快政府转型既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将围绕加快推进政府转型这个主题,对加快政府转型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定位、基本内容和保障力度进行初步思考和探讨。
近年来,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以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和特殊群体住房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着力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同时把市政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城市转型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相结合,与改善民生、民计相结合,紧紧围绕市“三重一大”中心工作,
流动商贩是否需要明确法律地位的问题,笔者从三个层面进行了思考:一是在现行制度层面上分析是否存在流动摊贩需要合法化的问题;二是从实施制度的政策导向上分析;三是从法律地位的确定上,流动摊贩本身是否需要通过商事登记才合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