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适用若干问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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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地看待我国的死缓制度,就事论事,还法条规定之本来意义,就成为死缓研究当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就当前死缓适用当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几个问题,发表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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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厂就是一个“知识原粮”的生产、加工与储藏地。教学实习就是要让学生去获取这些“知识原粮”并加工以充实自己的营养,强壮自己的体魄。教学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不能替代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根据工作经验,笔者对搞好教学实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强调指出搞好教学实习需要各级教学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需要教师的积极参与,需要社会的广泛支持,也需要学生及其家长的充分理解协助。
SRT活动是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本文通过对一个自立SRT项目进行指导的典型案例,说明该活动对于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素质的意义。
死缓制度设立伊始就具有重要的限制适用死刑的意义,由于死刑的限制适用是刑罚宽缓、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死缓制度一经创立就受到了广泛的好评。然而,现行死缓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并加以完善。本文提出死缓限制适用死刑的功能有待加强,死缓适用对象的降格问题亟须纠正,并探讨了死缓执行中的处理标准以及区分问题,和死缓适用条件及执行制度的完善。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本文分析了死缓制度悖论的产生,并探讨了死缓是不是一种独立刑种,以及死缓的价值与完善。
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制度的确立,是我国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它的适用有效保障人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尽管死缓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许多特点,但毋庸讳言,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的检验,也暴露出死缓制度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总之,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死缓制度还存在
死缓是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对于死缓犯应根据其在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不同作不同的处理:或者执行死刑,或者减刑。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和实践中的复杂性,对死缓犯作出处理时还有一系列争议问题。鉴于此,本文探讨了对死缓犯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对死缓犯减刑的条件、关于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死缓犯的处理、死缓犯变更处理的时间等争议问题。
死缓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奉行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贯彻"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减少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适用,应充分重视死缓制度的价值,扩大共同犯罪案件中死缓的适用。因此,本文探讨了共同犯罪案件中扩大死缓适用的意义,分析了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实质条件。
死缓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刑罚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使一些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在具备特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有条件地不被执行死刑,从而有利于在总体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但同时,其与其他刑种,特别是与徒刑在适用中也存在一定冲突。本文分析了死缓制度在立法层面出现的问题,以及死缓与徒刑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冲突,进而探讨了死缓与徒刑的衔接问题。
在我国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适用必将增加,然而,由于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执行中均可减为有期徒刑,而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仅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为20年,这就不仅凸显出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巨大差异,而且凸显出死缓与徒刑之冲突。因此,本文探讨了死缓与徒刑之间的冲突,和有期徒刑上限的可行性分析,并为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及与死缓、无期徒刑衔接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
我国刑法中的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一种附条件减刑的死刑适用制度,它符合刑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教育目的刑,也符合当今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体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本文从提高我国有期徒刑上限及其与死缓衔接的角度探讨死缓制度的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