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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应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随着"重发展轻保护"理念的转变,企业环境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完善,运行中也呈现出一些本土化问题。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可以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自然人环境犯罪履行生态恢复责任的经验做法,应用于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加强区域协同合作对提高环境保护质效有益,"区域"可分为"微观区域""中观区域""宏观区域"三个层次,从微观、中观、宏观逐级协同发展。同时,考虑企业环境犯罪主体特点,应完善磋商制度相关立法,区分企业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完善企业合规建设,共促京津冀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