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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和渗透,在本质上是表征不动产物权归属状态,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完成的法律工具,旨在服务于物权的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而不应仅是国家管制工具。虽然仅仅从私权维护的角度来理解不动产登记的效用是一厢情愿的,但强调服务于表征物权和维护物权交易安全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并不为过。本文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从统一登记、更正登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登记资料公开、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等方面探讨了不动产登记的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