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基础之研究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qiang18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为他人行为的责任,也被我国学者称为替代责任、代位责任、转承责任、代理责任或者间接责任、准侵权责任,是指加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相分离的侵权责任形态,换言之,此种责任中,赔偿义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也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具体的过错,但是其仍然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承担侵权责任。其典型形态包括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等。一般认为,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是过错责任、物件致害责任之外的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众口一词认为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过错,物件致害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危险也为学者所广泛认可。但在为他人行为责任归责基础上,学者之间分歧较大,有认为应当属于过错责任的7,也有认为应当与物件致害责任一并作为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处理的,还有认为应当根据具体责任形态分别探讨其归责基础的。本文拟就此一抒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其他文献
商事侵权在概念上尚未进行清晰的界定,在体例上难以融入既有的侵权法体系,在特征上与传统侵权法不相符合。维持既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根据不同的商事侵权行为所属部门法,分别进行调整才是最佳选择。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应当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唯此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都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违反第一性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第二性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违反第一性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上,合同、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具体的债应当入典,理论上当无异议,但是对于债法的内容应如何安排,即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的债,学界则存有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应设立债法总则,并以此统帅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由此构成完整的债法体系。有的学者则认为无需设立债法总则,只要合同法和侵权法即可。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仅有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没有债法总则,反映了这部分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该制度的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借鉴和发扬。
体育竞赛是一种对抗性极高的、从而极易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高风险群体活动。随着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的增多,这种致人伤害的潜在危险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我国的《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而且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可资借鉴的完善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建立体育竞赛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深入分析
合同立法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合同法与商品(市场)经济同命运共兴衰,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商品(市场)经济的基本关系。同样,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界定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就昭示出立法者对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态度,透示着法律对于商品交易的鼓励与限制。本文拟从我国1949年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合同效力制度的变化,探索其演进进程和规律,以为制定中
“妨害”是英美法上的一类独立诉因,“自找妨害”之诉乃妨害之诉的一个特殊类型。关于“自找妨害”之诉的可救济性问题,存在否定、肯定和折衷三种态度;关于“自找妨害”之诉的救济方式问题,存在单一赔偿救济、无条件禁令救济和附条件禁令救济三种方式。单就禁令救济而言,现代英美法一般采用“附条件禁令救济”方式;并且有判例判决在给予原告以禁令救济的同时,要求其对被告予以补偿(补偿性禁令)。补偿性禁令的出现代表了英美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成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一个核心和焦点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现代化的标志是什么?中国民法现代化到底应当赋予什么内涵?对此,见仁见智,有着各种不同的回答。笔者认为,所谓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含义。狭义上的中国民法现代化,就是指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这是形式意义上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依据居民户籍——城镇或农村——进行确定,这引起了学术界关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本文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不是对死者生命权本身的赔偿;法律上的公平、平等具有不确定的内涵;因此,划分城乡两个赔偿标准是适宜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城乡标准的适用人群作出进一步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应有的内在结构包括“三阶裁判”理论结构和“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两个方面,应该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单独设立“侵权责任分担”章。受害人过错制度应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应该建立统一的最终责任分担制度,并适用于过失相抵双方的份额确定。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