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为人致一人全身多处损伤法医学鉴定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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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伤害行为,可依据是否共同犯罪区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共同犯罪,若能区分各人所致损伤就分别说明各人伤害行为所致损伤结果,并应当给出综合鉴定结论,若不能区分各人所致损伤,则直接给出综合鉴定结论,并分析各人行为参与度。这里的综合鉴定结论是对共同犯罪这一完整犯罪行为的描述,而各人犯罪行为的描述,则是针对共同犯罪中对各人责任认定的需要。另一种不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分别作出鉴定作为对各人适用和执行刑罚的依据,不再做综合鉴定结论。本案例中,作者经过详细的审查病历材料、询问笔录以及调阅案发时饭店的监控视频,明确了李某、赵某的加害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且区分了二人所致损伤,被害人左上臂、右手部、右背部损伤为王某形成,头部损伤为赵某形成。综合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二人所致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为嫌疑人责任承担提供了重要的客观以及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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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自伤谎称他伤,或故意将他伤谎称为自伤的情况,须认真经行鉴别。鉴别的主要依据:伤害程度不同,自伤轻伤居多,重伤或毁容者极少见。他伤则轻伤、重伤均有,致残、毁容者均可出现。伤痕出现的部位不同。自伤出现在伤者自己能够达到的地方,他伤则无规律。伤痕排列,分布情况不同。自伤伤痕的排列顺序较整齐,方向一致,分布较集中,伤痕间距较小,深度较一致,他伤伤痕分布较凌乱,方向不一致,深浅不一致等。司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公安机关面临的维稳压力不断增大,其中由法医鉴定引发的信访事件逐年递增,这无疑为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工作排摆出了更高的挑战.如何应对好新形势下的“法医鉴定”访,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介绍了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及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监督管理”各自的规定。每一位鉴定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每一条具体的内容,这些条款的出台,再次证明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第三章资格登记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
目前法医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案情、病史资料和检验所见3方面的内容进行,三者的关系应该是依据检验情况、结合病史资料、参考案情,如果3个方面的内容没有不能合理解释的矛盾点,鉴定结论才真实可信,争议性也最小.但实际工作中往往达不到这种理想情况.由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进行鉴定的法医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在案情材料收集和对伤者体格检查方面有较强的针对性,相反医疗部门由于诊疗能力的差异和医护人
伤病共存在法医临床检验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虽然比例不大,但因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涉及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往往成为各方诉求的焦点,成为矛盾的导火索,极易成为信访案件,也成为了各类鉴定机构不愿涉足的“禁区”.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工作经历,谈一谈对伤病共存问题的看法和认识,与大家共勉.
现在大多学者公认的挤压综合征的诊断应具备以下几点:(1)有大面积严重的皮下出血及肌肉出血(或肌肉挫伤)。(2)临床经过48小时以上,有少尿、无尿、血BUN升高等急性肾功能衰竭的表现。(3)尸检双肾肿大,镜下有肾小管坏死、管腔中有管型存在。由于案件及法医工作的特殊性,受害人表现并非都具有典型性。此例中死者双上肢、双侧臀部、双下肢广泛的皮下出血,两侧胸腔积液、双肺淤血,病理检验所示双肾及肾上腺淤血,镜
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相当广泛的,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医学鉴定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无疑,正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对于刑民案件的审理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法医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本文只着重从病史资料的审查论述文证审查对于鉴定结论的影响.
本例死者中度腐败,且脸皮被切割,失去辨认条件,首先要提取死者肋软骨及牙齿等有效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身份。本例头部多处颅骨骨折,且骨折区见多处凹陷骨折,系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形成。现场发现斧子、钳子、铁锤等易于挥动器具,逐一检验DNA,最终在提取的锤头与锤柄链接处木屑内检测出死者DNA,确定作案凶器。死者环颈部、项部及头面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缺失,创缘较整齐,可见缓刀痕,但创缘、创口内以及气管粘膜
本文中两个案例,均有用三维塑形钛网行颅骨修补术病史,有明确的头部外伤史,CT检查见除有钛板凹陷外,脑组织无外伤性损伤表现,且经调查了解伤前钛板均完好。钛网虽为置入式假体装置,但能在人体内代替颅骨大部分功能,外部打击力量达到一定程度造成钛网凹陷且面积较大、强度下降、影响外观,可认定为损坏,且伤者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颅内压变化的症状,则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可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