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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按照通常理解,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一理解给人的感觉是,似乎只有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确定后才会涉及到责任保险的问题,似乎保险人扮演的角色仅仅是支付赔偿款的"提款机".事实上,侵权诉讼是在责任保险的阴影下进行的,侵权诉讼的问题与责任保险的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并涉及到保险法、侵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诸多方面,因此,对此类问题的解决非常棘手。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立法和学术界研究现状而言,对于此类问题,都显得认识不够、应对不足。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的探究,分析了责任保险背景下的诉讼抗辩,诉讼和解,在本文看来,在处理责任保险纠纷时,应从以下原则出发:一方面,应当在侵权诉讼的背景下来理解责任保险合同的安排,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理解合同中有关诉讼抗辩、和解等诉讼控制权条款的意旨,理解保险人对诉讼控制权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由于责任保险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的意志可以充分地体映于其中,而被保险人的利益与合理诉求往往难以实现,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或司法机关,在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之外制定或实施法定规则,来纠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可以一方面承认保险人对侵权诉讼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对其权利的行使施以相应的法定义务,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以防止其滥用诉讼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