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及法医人员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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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就目前的情况看还处在初级阶段,其中鉴定机构人员的组成、鉴定程序的规范、鉴定质量的控制、等等都还很不规范,对此,我愿意和各位专家同行做一探讨。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与等级制鉴定机构的必要性自2005年十月一日司法鉴定由法院、检察院自审自鉴的终止转向由社会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司法鉴定,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由于转变过程急,交接过程短,个体成立司法鉴定所的现象相对占主流地位,司法鉴定人大多由社会上医院退休医生或在职医生经过短期的培训来担任,致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鉴定质量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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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体制变革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涉及司法鉴定较多的民事审判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施行后,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了鉴定活动,民事审判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解决的问题,绝大多数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登记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体制变革给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逐渐显露出来。在对该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中司法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在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成绩斐然的工作报告背后,司法鉴定仍然存在诸多不近人意的地方,司法鉴定混乱的局面仍将会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存在,司法鉴定改革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作为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者,针对目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参考相关法律规章,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广大法律和鉴定人员探讨交流。
法医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身份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是近年来法医工作者一项值得研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的规定为法医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提供了法律
癔症性躯体功能障碍,在临床中经常见到。在法医鉴定实践中,癔症性躯体功能障碍并不多见。笔者在法医鉴定中碰到一起因伤害引起的癔症性视功能障碍的案例,现报道如下。案例:2009年7月27日下午2时30分许,某男,51岁,外人闯进其家中对其围攻,被拳打脚踢全身多处,当时有一过性昏迷,约20分钟后清醒,自觉头痛头昏,恶心无呕吐,头部右眼睑皮肤破溃出血,鼻出血,量较大,约500ml,胸腹部、腰背部疼痛明显,急
肱骨体后面中部有一自内上斜向外下的的浅沟,桡神经和肱深动脉沿此沟经过,肱骨中部骨折可能伤及桡神经。它是肱骨在生长发育中出现的正常解剖结构,在X线诊断中并非少见,但是在受到外伤的情况下,常被误报为骨折。笔者在鉴定工作中遇到一例,现报道出来与大家其同学习。
案例资料:案情摘要:王某,男,14岁。2009年12月25日下午15时许,王某从某中学放学回家途经某乡场镇时被某村李某打伤,当时从外表看损伤轻微,伤情加重后到某骨科医院医治,后到某市人民医院治疗。病历材料摘要:据2009年12月29日某市骨科专科医院病情证明单记载:王某,男,14岁。扼要病情及诊断:患者因“胸部疼痛l一天”就诊。诊断:肺部感染?治疗及建议:完善相关检查,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纪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其职责: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作为一个独立的鉴定种类,鉴定结论是一类重要且特别的证据形式,有些案件中鉴定结论直接决定了最终判决的结果。因此,鉴定人其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医,应如何提高自身素质和技
检察机关法医鉴定体制的历史形成检察机关成立检察技术机构,已经有二十余年了,各地技术部们成立初期,多数都是先有法医技术门类。检察技术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而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隶属于检察系统的技术鉴定。检察机关的技术鉴定主要为内部业务案件办案服务,技术门类主要集中在法医、文检、司法会计等三类;对外提供有偿鉴定,通过鉴定人员挂靠在社会鉴定机构进行。就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而言,法医既要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
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现状与弊端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角响这一学科的发展和应用的主要因素:鉴定机构繁杂自实施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以来,机构由原来的公、检、法三家都有一整套的法医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体系,到目前发展为法院已撤消法医司法鉴定专业,检察院尚保留法医专业工作,由公安刑事案件侦查的各级刑科所和社会繁多的个体"或称为商业性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成为我国的主体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界定了司法鉴定的定义,明确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为司法鉴定范围,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技术鉴定机构,限制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置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以避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