癔症性视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1例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y0804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癔症性躯体功能障碍,在临床中经常见到。在法医鉴定实践中,癔症性躯体功能障碍并不多见。笔者在法医鉴定中碰到一起因伤害引起的癔症性视功能障碍的案例,现报道如下。案例:2009年7月27日下午2时30分许,某男,51岁,外人闯进其家中对其围攻,被拳打脚踢全身多处,当时有一过性昏迷,约20分钟后清醒,自觉头痛头昏,恶心无呕吐,头部右眼睑皮肤破溃出血,鼻出血,量较大,约500ml,胸腹部、腰背部疼痛明显,急送至附近医院,查头部CT:未见异常,胸片:未见异常,腰椎片:未见异常。右眼上眼睑部见一欠规则的横形裂创,人院行清创缝合。
其他文献
胸部损伤中,肋骨骨折较为常见,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为多见。以往肋骨骨折的检查主要依赖于拍摄胸部X线平片,因具有简单、方便、经济、快速特点,是临床诊断肋骨骨折首选的检查方法。但由于X线平片的局限性和肋骨解剖学结构的特殊性等原因,漏诊、误诊也常有发生,据有关文献报道,经X线平片确诊肋骨骨折的漏诊、误诊率达21.8%,直接影响到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因此,笔者收集了近年来
外伤性胰腺炎并发迟发性胰性脑病死亡的法医学鉴定不多见。本文通过迟发性胰性脑病死亡1例鉴定对其病因、机理等进行探讨,报告如下。案例资料:2007年7月31日上午九时许,某男(37岁)在塘子河菜场附近因纠纷被人踢中腹部,当时即感腹部疼痛,3小时后到医院门诊治疗。伤后第二天CT示胰腺异常密度影,考虑胰腺挫伤并假性囊肿形成,血淀粉酶753IU/L,尿淀粉酶13884IU/L,诊断为外伤性胰腺炎,收入住院给
案例:2009年7月24日被鉴定人姜某因与人发生争执,被刺伤腹部,当即被送往某县医院进行救治,7月28日病情恶化,并出现昏迷,于7月29日凌晨2时转往某人民医院后,于凌晨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某县医院急诊观察病程记载:2009年7月24日10:30Pm入院查体:P100次/分,R25次/分,BP110/70mmHg,腹部稍隆,左中下腹部大约有长约3cm大小的创口,且有肠管露出体外,露出肠管约70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尿常规化验潜血阳性或高倍镜检有红细胞的案例,医院一般情况下仅仅提供临床查体记录和化验检查报告,而不对造成血尿的原因和性质做出诊断,或仅仅通过简单的病史就轻易做出肾挫伤的诊断,需要鉴定机构对此做出评判。由于法医鉴定机构往往没有自己完整的检查手段,基本上是依赖于各医院的临床检查,因此受伤人员在就诊时处于报复心理或其他原因难免会夸大伤情或造作伤,而临床医生法律和法医学知识
案例资料:2009年12月30日,马某被他人用拳头打伤左眼,伤后先后在某大学附属医院、某第四医院诊治。患者以“左眼外伤后疼痛、视物不清2天”主诉人院。查体:右眼视力光感,外观(一),球结膜充血,角膜尚清亮,前房中深,瞳孔上移至上方近角膜缘部,晶体缺如,眼后节窥视不清。左眼视力手动/40cm,外观如常,球结膜充血水肿,尤以鼻侧为著,鼻侧角巩缘处见一纵行创口,部分虹膜嵌顿,角膜清亮,前房中深,瞳孔向鼻
现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并没有外伤性青光眼的相关条款,在实际检案中,经常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而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当中,将“眼组织器官损伤致青光眼”规定为属轻伤一级。“眼组织器官损伤致青光眼”也就是外伤性青光眼,在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并不多见,故有必要对其在鉴定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总结。
在临床检验鉴定中,腰部损伤的伤者经常遇到,腰部损伤多以脊椎损伤多见,而在中老年人群中,腰椎病理性陈旧性骨折较为常见,如何将脊柱的病理性陈旧性压缩性骨折与外伤性压缩性骨折区分开来,本文就两起陈旧性腰椎压缩性骨折的鉴定与大家一起探讨。
司法鉴定体制变革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涉及司法鉴定较多的民事审判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施行后,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了鉴定活动,民事审判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解决的问题,绝大多数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登记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体制变革给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逐渐显露出来。在对该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中司法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在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成绩斐然的工作报告背后,司法鉴定仍然存在诸多不近人意的地方,司法鉴定混乱的局面仍将会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存在,司法鉴定改革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作为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者,针对目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参考相关法律规章,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广大法律和鉴定人员探讨交流。
法医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身份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是近年来法医工作者一项值得研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的规定为法医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提供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