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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广义的法律推理的两个环节即狭义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进行了初步分析。狭义的“法律推理”是为案件事实寻找裁判结论的思维活动,通常以法律直觉的形式完成;狭义的“法律论证”是为裁判结论寻找充足法律理由的思维活动,完全以逻辑论证的形式实现。在对狭义的“法律论证”所进行的分析中,着重考察了法律论证作为形式论证和非形式论证的两个不同侧面,并相应提出逻辑有效性和内容合理性两个评价法律论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