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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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界对刑事和解褒贬不一,有关人士甚至断言"刑事和解,让社会不再和谐"。但是,事实证明: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会促使诉讼和谐因素增加,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深远。本文探讨了刑事和解制度和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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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死刑问题尤其是死缓的适用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蕴涵着丰富的人权思想和对刑罚目的的追求,与死缓制度的人性论、功利观不谋而合,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倡为进一步健全扩大死缓制度的适用提供了良好时机,本文在上述阐释的基础上,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出发点,拟对我国死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索性分析。
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这种制度既通过保留死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而维持了死刑特有的威慑力,又由于被判处死缓的人事实上基本都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但是,不可否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死缓的适用还存在着司法适用标准不一、随意性大、不当扩张等问题。作为一名与死刑案件零距离接触的刑事法官,本文作者直观、深入地对死缓的适用进
死缓制度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论从哲学意义还是政治意义上讲,都具有实在的理想要求和制度立意。笔者从制度渊源出发,从死缓制度的构建理念、政策用意以及立法规范的角度对死缓制度进行探讨,并以中国当前的刑事法治环境为背景,来论证死缓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功能发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更好地体现出死缓制度的理念价值,使这项制度更加规范,更能发挥出惩治和挽救罪犯的实际作用,这才是促进刑事法治的有益取向。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中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立法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这些缺陷不足以成为否定死缓制度价值的理由。本文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现有立法条件的前提下,提出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促进死缓制度的完善。
死缓作为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的制度,有的称之为"死刑登记",有的名日:"缓决"。然而,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为考量,死缓制度相关条款却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原因在于死缓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重大瑕疵,相关条款还亟待我们来完善。本文探讨了死缓制度的前提条件逻辑性的匮缺与纠正,实质性条件内涵的模糊性与修正,以及死缓犯走向条件的科学性缺乏与补正。
"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它对于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和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国际上也受到普遍好评。生歧义的弊端。从“死缓”制度的修改过程看,尽管现行刑法对各种后果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明确、具体,但事实上还是存在很大的缺陷,需要加以完善。本文提出有必要对现行邢法第50条中的“故意犯罪”进行限制,并须明确规定死缓犯在死邢缓期执行期间既有重大
刑事和解制度发端于西方,被我国学者重视也有一段时日。笔者结合实践,参考国内外专家论著,对这一制度的概念、主体以及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谈几点浅见,供研究参考。
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但各地在探索与实践中,存在着对刑事和解内涵把握、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以及法律后果的认识差异,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刑事和解进行合理界定。
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利益,消除传统刑罚体系的弊端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明确,外国刑法及其理论中的概念、规范、制度、原理都有其长久的社会文化背景,我们既不能随便以本国刑法的概念去套外国的东西,也不能把外国的东西生搬硬套到我国刑法中来”。因此,本文将立足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探讨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并无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明文规定,但是,与这一概念相近似的另一制度刑事和解已然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并且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文在承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合理、有效性的前提下,尝试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构建一个法制框架,旨在抛砖引玉,以期为该制度的法制化和增强其实践运用效果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