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0TEU集装箱船甲板大开口强度评定

来源 :第一届全国船舶与海洋工程学术会议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ju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消化吸收德国劳氏船级社GL规范所规定的有关方法基础上,对沪东造船厂建造的1700TEU集装箱实船进行了甲板大开口强度的分析和评估,其中包括纵向甲板板条的合成应力和舱口角隅处的疲劳强度评估;并讨论了与简化的确定性疲劳强度评定方法的评估结果密切相关的主要参数的影响.计算结果表明,该方法对集装箱船甲板结构设计具有一定的实用意义和参考价值.
其他文献
本文对船舶在浅水域航行时的一般规律进行了探讨,对于船舶在浅水域航行时的吃水和纵倾变化从理论和试验两方面作了深入的分析,探讨了船舶吃水的各种计算方法,提出了应用TUCK
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其中两船东之间必有相互索赔诉讼,索赔项目中免不了船期损失或租金损失,甚至同时还有运费损失.法律的规定似乎是明确的,但是从实践中
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具体由哪个海事法院管辖,就牵涉到地域管辖的问题.本文从具体案例探讨海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为实体法,其不规定有关责任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
代位求偿权是法律特别针对海上保险人规定的,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代位权以及其主张的债权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属于实体问题,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予以确认解决.本文从案例分析入手,具
所谓海运保函,其实并不能视为担保函的简称,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海运保函是由托运人或提货人单方向承运人出具的,是托运人或提货人与承运人达成的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并非担保合
海洋油污损害事故发生后,油污受害人、油污责任人为在油污损害索赔程序中获取充分的证据,行政机关为在油污损害发生后履行行政职能,均需要对油污损害进行鉴定.鉴定是确定污染
船舶力学是船舶科学技术的核心,现代船舶发展的历史,也就是船舶力学发展的历史.船舶力学通常又分为船舶结构力学与船舶流体力学(或船舶水动力学).文献[1]曾对船舶结构力学与
一个用于海洋石油生产和贮藏的人工岛即将在渤海湾投产.这个人工岛坐落在海底泥面上,由17根桩柱、主体和上层建筑三部分组成.主体采用圆柱和圆台相结合的沉箱形式,外壳为钢壁
油污的损害是公认的,但是中国没有专门的油污法,没有建立系统的油污赔偿责任制度,在索赔清污费用及渔业资源损害等方面,法律的适用颇多争议.本文作者办理了大量油污案件,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