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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行和企业普遍反映我国担保法偏重于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制度薄弱,动产担保物范围太窄,很多种类动产的担保价值无法发挥,不利于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本文指出担保资源十分稀缺,法律不应当限制资源的充分利用,分析了完善动产担保制度,有利于克服融资过于依赖不动产担保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危害,提出应收账款和存货是实践中主要的、切实可用的动产担保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