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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精神医学界讨论不多,涉及此问题较多的是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安康医院。就强制医疗问题,笔者查阅了法学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分册、辞海,都没有查到相关的词目;全国人大没有相应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笔者谈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