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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新标准")正式实施,使用了二十余年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以下统称为"旧标准")同时废止。在新标准实施的同时,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也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适用指南(以下统称"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