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统一管理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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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5年来,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日渐确立,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被逐步取消,公、检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保留了鉴定机构,但不再承揽社会业务,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向“社会化管理”。但在鉴定机构社会化管理中体现出了众多的问题,如关于鉴定机构的成立与管理的、鉴定人的管理、法院决定权与采信权、鉴定所涉及的标准等等,这些问题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混乱局面”,社会对法医学鉴定怨声载道,法医学鉴定常常关系到的是一个人及其家庭的命运,法医学鉴定中所体现的上述问题已不容忽视,这些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就是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管理,统一管理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法律底线,科学陛是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标准化管理要从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即鉴定结论的形成、运用、鉴定标准体系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来建立,才能在全国做到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都做到统一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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