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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制度是由同一个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本人在实践工作中感到最大困惑的是在审查逮捕案件时,由于逮捕条件和起诉条件本身存在重合之处,应如何把握逮捕条件,把握过严则可能导致不捕率的增长,最终可能会放纵犯罪,不利于侦查部门继续侦查;过松则会导致起诉不了,使案件处于两难状态,从而拖延了诉讼。本文论述了正确认识逮捕条件、实行“捕诉合一”后对逮捕条件执行的误区以及目前在审查批捕时所应采取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