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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实体公正的明灯就会熄灭。实体与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两大支柱,这是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新的法治理念和执法要求。本文论述了涉案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案件,庭审的“质证”程序有待强化、侦查人员作证的诉讼价值有待提高认识、诱惑侦查或侦查陷阱等特殊的侦查措施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应加以必要的限制、罗湖区在刑事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涉及程序公正问题的争议有待三机关统一认识,协调贯彻以及罗湖区三机关刑事执法人员的警力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程序公正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