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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在最近起草《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时拟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取代《环境保 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这种做法可能致使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丧失法律基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侵权责任”不能涵盖“排除危害”责任。删除“排除危害”可能会带来一些未意图的后果。在环境权益和环境公益 诉讼分别写入《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之前,保留《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或许是一种更好 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