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伤残评定的难点和对策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ter_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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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交通事故案例伤残评定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建议合理掌握伤残评定的时机,合理划分伤残等级,对交通伤残标准进行研究、修改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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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以来,在法医实际检案中,曾遇很多典型案例,亦遇到一些不典型案例,对标准条款理解易产生偏差,可导致鉴定结果不一致.文章选择两例曾经鉴定的案例进行了讨论.指出在日常检案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全面分析,综合鉴定,不要死板硬套条款,要灵活应用标准条款,准确把握标准条款含义,认真分析,确保鉴定意见准确。
在牙齿损伤的司法鉴定中,强调“要明确牙脱位与外伤间的关系”:牙部分脱位应先复位固定治疗,一个月后再做鉴定。牙脱位松动Ⅲ度以上无法保留着,均按牙脱落计算。外伤致牙脱落2个以上属轻伤。经过文件检验认定该院门诊病历系人为故意涂改。后办案人员对该门诊大夫进行讯问,该门诊大夫对涂改门诊病历一事供认不讳。在证据面前,伤者交代了事情经过:该男子伤后住院治疗,刚入院时,该门诊大夫对伤者牙齿损伤情况进行检验,诊断为
众所周知,国内的法医工作者绝大多数是从医学院校毕业后直接从事的法医工作,相应的放射影像学是仅通过半年的理论学习及临床见习获得的最基础的知识。经调查,现实中有很多地方的法医在鉴定过程中,自己不会审阅医学影像学资料,完全依据医生的诊断出具相应的意见(甚至有出具重新鉴定意见的法医在鉴定过程中不审阅影像资料,笔者曾遇有法医仅依据某省级医院的诊断报告出具了错误的鉴定意见被纠正),还有法医在鉴定过程中对于须要
法医在处理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现场时,一定要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要仔细了解死者以前的生活习惯、既往病史或出现过的体征或先兆,同时还要全面了解死者死亡前的活动轨迹、所接触过人员的反馈情况。要全面系统的进行尸体检验、解剖检验,尸检排除注意排除可能存在的心、脑等重要器官的其他病变(如心肌炎等)并提取检材进行毒物分析。在系统的法医病理学检验的基础上可结合特殊的染色方法、免疫组织化学、酶组织化学或分子生物
在多处肋骨骨折的情况下,进行CT扫描并三维重建可以作为一种常用的检查方法。既能确定骨折的发生,又能通过骨痂形态和愈合情况,进行新鲜与陈旧性骨折的鉴别,对此类损伤的鉴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CT三维重建技术可以提供准确的影像学依据,显著提高鉴别肋骨骨折形态、性质、形成时间的准确性,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应用前景广阔。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本文所探讨的被鉴定人则是司法鉴定活动中与此次鉴定活动有关的被鉴定人本人、被鉴定人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解决鉴定人与被鉴定人关系紧张,司法鉴定人在提高专业技能、知识的同时,还需提高个人职业
听力障碍是法医学鉴定中的常见损伤,也是较难以评价损伤程度的鉴定之一.作者自2012年以来的听力障碍案例均行多频稳态听觉诱发电位检查(ASSR),本文37耳PTA及ASSR阈值差值5-15dBHL,具有统计学意义。ASSR与PTA阈值具有显著的相关性,且相关系数表现为不同频率特征,随声信号刺激频率增加,ASSR与PTA的相关系数增加,说明高频听力的ASSR与PTA阈值一致性更好,与以往的报道一致。
本案例的右眼遭受外伤,造成右眼球挫伤,人工晶体移位,致视力障碍,需经手术置换人工晶体,现晶体位正,右眼视力恢复正常,故应属本标准5.12.4I条款的范畴,其损伤程度应符合轻伤二级。
被鉴定人杨某某右眼眶内壁骨折,应系本次外伤所形成。经住院治疗后,现被鉴定人右眼凹陷低于正常值低限0.5 mm,较左侧低1.5mm。根据两部三院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5.2.4f的规定,其右眼眶内壁骨折(非单纯性)已构成轻伤二级。左肋区软组织挫伤,左侧小腿腹部软组织挫伤,左手掌指关节挫伤,损伤轻微,经住院治疗已经明显愈合。L3/4/5间盘突出属于退行性病变,与本次外伤无关。
牙齿损伤脱落应认真检查,牙龈组织、口唇组织、口腔黏膜有无淤血、破损、撕裂、出血,牙齿有无内陷、外翻,牙眼有无水肿萎缩、牙周袋形成、炎性分泌物、触痛程度等。离体牙齿有无组织纤维附着及根折、冠折、龋齿、牙结石覆盖牙根的范围等,必要时行影像学检查。并作详细的记录,为分析牙与牙周组织是否存在病变,为分析成伤过程、伤病关系合理评定损伤程度提供直接而客观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