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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甘肃教育 年份:1995
概念教学与发展思维──谈正比例意义的教学兰州市城关区教研室姜淑明一、启发思考,形成概念,发展思维启发教学的实质在于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教师应在调动学生思维积极性的...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湖湘论坛 年份:2017
儿科医学临床试验具有高风险性,儿童受试者权益受损的案件屡见不鲜。儿童受试者损害赔偿无专门法律法规,实务中,可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进行救济,但选择侵权责任路径更加有...
[学位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 年份:2005
产品责任于19 世纪中期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出现在英国司法判例中,而后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进入20 世纪以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社会分工愈益...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年份:2000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 ,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时代法学 年份:1999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份:2001
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一样 ,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由于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 ,决定了侵害身体权行为的一些特定的表现形式。民法对身体权受侵害的救济方法是 :正当...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甘肃教育 年份:1999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河北法学 年份:2000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甘肃教育 年份:1999
培养学生的计算能力是小学数学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数学教学大纲明确指出:“使学生能够正确地进行整数、小数、分数的四则计算,对于其中一些基本的计算,要达到......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时代法学 年份:2004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份:2004
首次在立法上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随后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的审议中即被删除.笔者认为,今天的中国已经具备了对"公众人物"进行社会监督的...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时代法学 年份:2000
行为人因为过错而非法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均有所区别。行为人虽侵害他人名誉权 ,但为了平衡社会公...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时代法学 年份:1999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份:1999
从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理论的提出,到两大法系在法律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表明古罗马法创设的形式主义合同概念已被扬弃,现代民法观念已在合同法领域产生巨大影响。根据各国已有立法例对情事变更的规定,应从情事变更的构成条件和情事变更的适用及法律后果来掌握情事变......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湖湘论坛 年份:2004
一、归责原则概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规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份:2007
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受害人致伤残以后带来的精神损害;受害人致死以后,给直系亲属带来的精神损害;受害人特定财产损失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有关的产品责任立法...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湖湘论坛 年份:2007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一种侵......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份:2000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是缔约中存在过错且导致了对方利益的损失 ,其责任承担方式只能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份:1999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来源: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份:2009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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