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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基文界定的美国革命的中枢问题是英帝国的真实宪法结构问题,而正是英国议会和北美殖民地对英帝国宪法的不同理解与解释造成了宪法妥协的失败,引发了最终的革命
什么是历史的实际?麦基文认为美国独立革命是很晚才发生的事情,之前的斗争不具有革命性质,而是在英国宪法框架内的一种宪法斗争
只有“现代史”的美国是世界历史的一个奇迹,源自欧洲宗教迫害背景下的“五月花号”公约,历经独立革命和费城制宪,终于奠定牢固国基。独立革命是美国史枢纽,也是学术竞争火爆点。
这场革命至今疑问重重:为什么“同文同种”的北美白人殖民者会集体反叛英国议会和国王?从“五月花号”拓殖北美到1776年美国革命,是英国变了,还是北美变了?为什么“宪章”是建构英国本土与北美殖民地的主要宪制手段?为什么光荣革命确立的议会主权在北美殖民地不管用?为什么英國对北美长期的“轻徭薄赋”并没有换取政治忠诚?美国史学中对美国革命的民族主义解释为什么是“辉格式”的虚构?美国在革命之前经历了与英国议会怎样的宪法斗争?美国革命揭开了英国本土与殖民领地在大英帝国宪法理解上的何种分歧?在孟德斯鸠等人眼中无比完美的英国宪法为何没能阻止美国革命?北美叛离为大英帝国体系的宪法调整提供了怎样的教训和启发?
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美国学界,主流的辉格式“民族主义范式”显然无法深入历史与思想细节,无法提供圆满有效的历史解释,而认定美国与英国的宪法斗争缺乏法律基础亦属浮泛浅薄之论。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查尔斯·霍华德·麦基文教授不避艰难,深入美国革命前的宪法斗争细节,探寻思想动因和宪法先例,作出了一种新颖的“宪政主义解释”,破解了大英帝国形成早期的宪制密码及其缺陷。以美国革命为主轴的英美关系的历史变迁是“二元宪制模式”崩溃的经典范例。
麦基文的书中译的不多,坊间所见仅有翟小波十年前译出的《宪政古今》。他的宪法学说处于“二战”前未严格“司法化”或“教义学化”的阶段,大体属于“政治宪法学”的宽谱学术脉络。他行文以长句和复杂语式为主,既不似施米特式的短促硬朗,也不似当代美国“畅销体”,似乎只是其内在学术思维轨迹的复制与素描。他生活于现代宪法剧烈转型的时代,经历着自由主义宪法的社会化调适和社会主义宪法的外在挑战。1936年,他曾在美国历史学会做主席演讲,题目为“变动世界中的历史学家角色”。
《美国革命的宪法观》成书于“一战”之后,旋即荣获普利策奖(1924年),针对的是美国历史学界关于美国革命的一个定论:美国革命是美利坚民族主义的必然结果。这一论断推定美利坚民族在独立革命前已然形成,而美国革命不过是一场以“民族自决”为基本内涵的民族解放运动。这种解释甚至弥漫于中国的世界史教材之中,足见其影响深远。这一解释路径颇有美国式的“辉格史观”样貌。但麦基文对此深怀疑虑,认为这是一种武断和激进的历史解释,不符合历史实际。
什么是历史的实际?麦基文认为美国独立革命是很晚才发生的事情,之前的斗争不具有革命性质,而是在英国宪法框架内的一种宪法斗争。麦基文界定的美国革命的中枢问题是英帝国的真实宪法结构问题,而正是英国议会和北美殖民地对英帝国宪法的不同理解与解释造成了宪法妥协的失败,引发了最终的革命。
麦基文的另辟蹊径还可以印证我们对美国民族的另一个印象:美国不是一个自然民族,而是一个“宪法民族”。麦基文试图对美国革命进行一种非民族主义的历史解释,即美国革命和制宪创造了美利坚民族与美国共和政体,而不是相反。
那么,英国议会与北美殖民地对英帝国宪法解释的分歧到底在哪里呢?这里涉及到光荣革命的宪法效力问题。光荣革命在英国固然完成了君主主权向议会主权的转型,但这种转型之宪法效力是否越出王国本土(realm)而直接对殖民领地(dominions)有效呢?英国议会的主张是,革命效力波及整个帝国体系,作为革命成果的英国议会主权涵盖全部领土(本土和领地),因此,议会可以为殖民地进行任何事项的立法。北美殖民地则认为光荣革命效力仅限于王国本土,不及于殖民地,而各殖民地是通过国王宪章(charter)获得宪制合法性的,且殖民地在宪章之下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自己的本地议会。尽管基于整个帝国利益,殖民地接受国王委任的总督以及议会在帝国外贸事务上的立法权,但议会立法权绝对不及于殖民地自治范围内的“内政事务”。
这里出现了“帝国事务”和“内政事务”的二元区分,被北美殖民地人民用于界定“本土”与“领地”间的权力分界。对这一区分做出卓越贡献的是美国革命思想家约翰·亚当斯。18世纪70年代初,他以“诺凡格鲁斯”为笔名发表了大量关于北美自治宪法理由的文章,有力驳斥了论敌“马萨诸塞人”的相关宪法主张,成为美国革命前最重要的宪法文献之一。
尽管英国议会断然拒绝了这一区分,但这一区分却是对英帝国宪法的一种非常有力的解释,在19世纪曾被英属加拿大的殖民官员用于处理加拿大自治事务。不过,这一区分也有着促进英帝国解体的实际效果,即随着各殖民地的政治自觉和自治能力的实际提升,“帝国事务”范围日益萎缩,“内政事务”范围不断扩大,英国的“普通法宪政主义”以及在帝国范围内倾力建构的“普通法共同体”不足以完全消磨和压制殖民地的自治甚至独立倾向,帝国日益名存实亡,“自治领”乃至于独立国家成为帝国解体的通道,今日的英联邦已不具有严格的国家法(宪法)意义。
麦基文并不局限于从“帝国宪法”角度考察双方的宪法斗争,尽管他认为这是真正焦点。我们对美国革命史耳熟能详的一个典故就是“无代表不纳税”,这显然也属于一种宪法斗争,却不同于“帝国宪法”理论。根据麦基文的考察,革命之前的北美与英国议会之间的宪法斗争共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形成了三种宪法维权的模式:
第一,宪章维权模式,即承认二者之间的关系仅限于宪章关系,是国王个人与殖民地的授权关系,也只有国王特权才能变动殖民地权利,议会无权置喙,殖民地依据宪章的维权,主要形式就是请愿。实践证明,“宪章”权利并不可靠,国王经常出尔反尔,而且不仅是对殖民地有掠夺,对在王国本土颁发的宪章也无充足保障,宪章维权最终失败。 第二,普通法维权模式,这里指的是成为英国普通法一部分的自然法和根本法观念,“无代表不纳税”就属于这种观念范畴,这是辉格党人的教义,前提是承认议会主权,但又认为议会不会以违反普通法权利的方式行事,因为议会是理性的,是维护“英国人权利”的。北美殖民地人民和英国的辉格自由派一度相信了这样一套宪法叙事和维权指南,北美人民也要求与英国本土人民一样完整享有“英国人权利”。但结果证明,英国议会对本土人民与殖民地人民之立场与态度不可能基于笼统的“英国人权利”而一致化,普通法维权同样宣告失败。
第三,帝国宪法维权模式,如上所述,北美殖民地对光荣革命效力和英帝国宪法结构提出了自身独特的解释方案,这一方案预设了1689年之前的“君主主权”,提出了“帝国事务”和“内政事务”的二分法,将英国议会立法权严格限定于维护帝国整体贸易利益的外贸范畴,不及于内政自治事务。麦基文认为,帝国宪法维权正确还原了王国本土与殖民领地之间的宪法关系,如果英国议会处置得当,革命未必发生。直到革命来临的最后一刻,北美人民所反抗的一直是英国议会主权,而不是国王特权,直到国王在议会请求下发布《平叛诏书》主动站到北美人民对立面,二者之间的宪法联系才被最终切断,革命才成为唯一选项。
宪法终止处,革命发生时。北美殖民地的三波宪法维权失败证明了光荣革命与英国近代宪法在本土之外的局限性,现代美国就诞生于这一局限性之中,麦基文在本书中讲述的正是这种宪法局限性的历史故事。
在三种模式中,麦基文的关注焦点在于“帝国宪法维权模式”,但其学术考察不限于英美关系,而是深入大英帝国形成早期复杂多样的“本土-领地”关系中,探寻美国革命的宪法类似物,在帝国复杂的“宪法关系大数据”中挖掘和发现帝国宪法的构成密码及其缺陷。他认为美国政治家关于“帝国宪法维权”的思路不是孤立的,甚至不是原創的,而是受到了英帝国其他宪法先例的某种影响,本书的主要任务即在于深度挖掘这些“先例”,以证明北美“帝国宪法”主张的正确性,证明美国革命的责任在于英国议会对“帝国宪法”的某种背离。当然,英国议会的背离恰恰是英国光荣革命的成果,英国议会对“帝国宪法”有着更加新颖与现代的理解,只是该种理解不能被殖民领地人民所接受。大英帝国以不成文宪法名世,其殖民宪制秩序依赖于千差万别的“个别建构”模式产生,“普通法”在维系帝国统一方面居功至伟,但“普通法”不足以取代民主政治和成文宪法,不能产生出稳靠充分的宪法认同和政治统一。
在“本土-领地”的关系史上,麦基文重点拣选出了爱尔兰个案。爱尔兰作为英国殖民地,早在1641年开始就与英格兰议会产生了严重的宪法冲突。爱尔兰人的宪法逻辑是,英国普通法同时适用于英格兰和爱尔兰,但英国议会法案之效力需要区别对待,其中的确认性法案(affirmative act)可以通过司法判例证明而纳入爱尔兰法,但是议会的引介性法案(introductory act)属于议会主权的实质性运用,爱尔兰承认国王主权但不承认议会立法主权,故此类法案必须经过爱尔兰议会实质性审查和转化立法才能具有效力。这一区分实质否定了英格兰议会对爱尔兰的立法主权,重申了爱尔兰的立法自治,且这一自治无损于普通法的普遍适用。
麦基文进一步追索“确认性法案”与“引介性法案”这一区分的历史来源:第一,英国议会的实质立法权是晚近政治斗争与革命的结果,在王权至上时代,议会立法权并不具有现代性质,从而对殖民地的效力也值得怀疑;第二,这一区分也是晚近“本土-领地”斗争的观念产物,并非从来就有;第三,“普通法”是古典“本土-领地”的认同基础,议会制定法是英国宪法的近期产物,各殖民地持普遍怀疑和抵制态度。
面对爱尔兰和北美殖民地的宪法斗争和挑战,英国议会最终选择了强硬立场,相继出台了1719年针对爱尔兰的《宣言法案》和1766年针对北美的《宣言法案》,宣称对后者具有主权性质的“全面管治权”。麦基文在书中将两个法案相应部分对比列出,法案措辞和语气几乎完全一致。这可从一个层面佐证爱尔兰个案作为美国宪法斗争类似物的判断正确性。
二元宪制的困境不只困扰英国,更是普遍的现代宪制秩序难题。时下,香港政改正进入“基本法”法制主义与“普适民主”模式的冲突。“一国两制”下的基本法的优势在于,这是一种基于中国宪法的成文宪制,具有主权权威的清晰性和可控性,但内含的“主权”与“自治”的二元张力及其引发的政治精神与行动冲突,也时时刺激着中国宪法学者和政治家的宪法心智和知识存量。泛基本法学界充斥着大量有政治立场乃至普适价值(另一种政治立场)的学者,但具体宪法知识的匮乏和对早期现代宪法思想的储备不足,以及对“自由”与“秩序”的极化理解,导致他们的论述或建言存在严重的“知识性”缺陷。本书未必能够直接对中国宪法(包括香港问题)产生指导意义,但曾经困扰英国议会的严峻宪法挑战以及英帝国由盛而衰的历史经验,难道不值得大国崛起背景下的中国深刻记取吗?当然,英国没有完全走出这一困境,其思想与制度创造力已达极限,其从殖民“领地”普遍撤退正是其宪法心智收缩回“本土”的有力证明,刚刚惊险结束的苏格兰“独立公投”更是对其宪法心智与宪制统一性的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中国的“一国两制”可否成功回应现代宪法建构的“同质性”难题,成功超越“二元宪制”模式的分离倾向和历史魔咒,尚有待观察、反思与复杂调整。而“一体多元”格局下的边疆治理难题则是另一重“二元宪制”模式的现实挑战。
作者为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美国革命的宪法观》,(美)麦基文著,田飞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查尔斯·霍华德·麦基文(Charles Howard McIIwain,1871-1968),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尤其侧重对宪法思想史的研究,曾担任哈佛大学政府学讲座教授和美国历史学会主席(1935-1936),主要理论著作为《英国议会的司法权与议会至上》、《美国革命的宪法观》(获1924年普利策奖)、《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等
什么是历史的实际?麦基文认为美国独立革命是很晚才发生的事情,之前的斗争不具有革命性质,而是在英国宪法框架内的一种宪法斗争
只有“现代史”的美国是世界历史的一个奇迹,源自欧洲宗教迫害背景下的“五月花号”公约,历经独立革命和费城制宪,终于奠定牢固国基。独立革命是美国史枢纽,也是学术竞争火爆点。
这场革命至今疑问重重:为什么“同文同种”的北美白人殖民者会集体反叛英国议会和国王?从“五月花号”拓殖北美到1776年美国革命,是英国变了,还是北美变了?为什么“宪章”是建构英国本土与北美殖民地的主要宪制手段?为什么光荣革命确立的议会主权在北美殖民地不管用?为什么英國对北美长期的“轻徭薄赋”并没有换取政治忠诚?美国史学中对美国革命的民族主义解释为什么是“辉格式”的虚构?美国在革命之前经历了与英国议会怎样的宪法斗争?美国革命揭开了英国本土与殖民领地在大英帝国宪法理解上的何种分歧?在孟德斯鸠等人眼中无比完美的英国宪法为何没能阻止美国革命?北美叛离为大英帝国体系的宪法调整提供了怎样的教训和启发?
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美国学界,主流的辉格式“民族主义范式”显然无法深入历史与思想细节,无法提供圆满有效的历史解释,而认定美国与英国的宪法斗争缺乏法律基础亦属浮泛浅薄之论。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查尔斯·霍华德·麦基文教授不避艰难,深入美国革命前的宪法斗争细节,探寻思想动因和宪法先例,作出了一种新颖的“宪政主义解释”,破解了大英帝国形成早期的宪制密码及其缺陷。以美国革命为主轴的英美关系的历史变迁是“二元宪制模式”崩溃的经典范例。
麦基文的书中译的不多,坊间所见仅有翟小波十年前译出的《宪政古今》。他的宪法学说处于“二战”前未严格“司法化”或“教义学化”的阶段,大体属于“政治宪法学”的宽谱学术脉络。他行文以长句和复杂语式为主,既不似施米特式的短促硬朗,也不似当代美国“畅销体”,似乎只是其内在学术思维轨迹的复制与素描。他生活于现代宪法剧烈转型的时代,经历着自由主义宪法的社会化调适和社会主义宪法的外在挑战。1936年,他曾在美国历史学会做主席演讲,题目为“变动世界中的历史学家角色”。
《美国革命的宪法观》成书于“一战”之后,旋即荣获普利策奖(1924年),针对的是美国历史学界关于美国革命的一个定论:美国革命是美利坚民族主义的必然结果。这一论断推定美利坚民族在独立革命前已然形成,而美国革命不过是一场以“民族自决”为基本内涵的民族解放运动。这种解释甚至弥漫于中国的世界史教材之中,足见其影响深远。这一解释路径颇有美国式的“辉格史观”样貌。但麦基文对此深怀疑虑,认为这是一种武断和激进的历史解释,不符合历史实际。
什么是历史的实际?麦基文认为美国独立革命是很晚才发生的事情,之前的斗争不具有革命性质,而是在英国宪法框架内的一种宪法斗争。麦基文界定的美国革命的中枢问题是英帝国的真实宪法结构问题,而正是英国议会和北美殖民地对英帝国宪法的不同理解与解释造成了宪法妥协的失败,引发了最终的革命。
麦基文的另辟蹊径还可以印证我们对美国民族的另一个印象:美国不是一个自然民族,而是一个“宪法民族”。麦基文试图对美国革命进行一种非民族主义的历史解释,即美国革命和制宪创造了美利坚民族与美国共和政体,而不是相反。
那么,英国议会与北美殖民地对英帝国宪法解释的分歧到底在哪里呢?这里涉及到光荣革命的宪法效力问题。光荣革命在英国固然完成了君主主权向议会主权的转型,但这种转型之宪法效力是否越出王国本土(realm)而直接对殖民领地(dominions)有效呢?英国议会的主张是,革命效力波及整个帝国体系,作为革命成果的英国议会主权涵盖全部领土(本土和领地),因此,议会可以为殖民地进行任何事项的立法。北美殖民地则认为光荣革命效力仅限于王国本土,不及于殖民地,而各殖民地是通过国王宪章(charter)获得宪制合法性的,且殖民地在宪章之下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自己的本地议会。尽管基于整个帝国利益,殖民地接受国王委任的总督以及议会在帝国外贸事务上的立法权,但议会立法权绝对不及于殖民地自治范围内的“内政事务”。
这里出现了“帝国事务”和“内政事务”的二元区分,被北美殖民地人民用于界定“本土”与“领地”间的权力分界。对这一区分做出卓越贡献的是美国革命思想家约翰·亚当斯。18世纪70年代初,他以“诺凡格鲁斯”为笔名发表了大量关于北美自治宪法理由的文章,有力驳斥了论敌“马萨诸塞人”的相关宪法主张,成为美国革命前最重要的宪法文献之一。
尽管英国议会断然拒绝了这一区分,但这一区分却是对英帝国宪法的一种非常有力的解释,在19世纪曾被英属加拿大的殖民官员用于处理加拿大自治事务。不过,这一区分也有着促进英帝国解体的实际效果,即随着各殖民地的政治自觉和自治能力的实际提升,“帝国事务”范围日益萎缩,“内政事务”范围不断扩大,英国的“普通法宪政主义”以及在帝国范围内倾力建构的“普通法共同体”不足以完全消磨和压制殖民地的自治甚至独立倾向,帝国日益名存实亡,“自治领”乃至于独立国家成为帝国解体的通道,今日的英联邦已不具有严格的国家法(宪法)意义。
麦基文并不局限于从“帝国宪法”角度考察双方的宪法斗争,尽管他认为这是真正焦点。我们对美国革命史耳熟能详的一个典故就是“无代表不纳税”,这显然也属于一种宪法斗争,却不同于“帝国宪法”理论。根据麦基文的考察,革命之前的北美与英国议会之间的宪法斗争共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形成了三种宪法维权的模式:
第一,宪章维权模式,即承认二者之间的关系仅限于宪章关系,是国王个人与殖民地的授权关系,也只有国王特权才能变动殖民地权利,议会无权置喙,殖民地依据宪章的维权,主要形式就是请愿。实践证明,“宪章”权利并不可靠,国王经常出尔反尔,而且不仅是对殖民地有掠夺,对在王国本土颁发的宪章也无充足保障,宪章维权最终失败。 第二,普通法维权模式,这里指的是成为英国普通法一部分的自然法和根本法观念,“无代表不纳税”就属于这种观念范畴,这是辉格党人的教义,前提是承认议会主权,但又认为议会不会以违反普通法权利的方式行事,因为议会是理性的,是维护“英国人权利”的。北美殖民地人民和英国的辉格自由派一度相信了这样一套宪法叙事和维权指南,北美人民也要求与英国本土人民一样完整享有“英国人权利”。但结果证明,英国议会对本土人民与殖民地人民之立场与态度不可能基于笼统的“英国人权利”而一致化,普通法维权同样宣告失败。
第三,帝国宪法维权模式,如上所述,北美殖民地对光荣革命效力和英帝国宪法结构提出了自身独特的解释方案,这一方案预设了1689年之前的“君主主权”,提出了“帝国事务”和“内政事务”的二分法,将英国议会立法权严格限定于维护帝国整体贸易利益的外贸范畴,不及于内政自治事务。麦基文认为,帝国宪法维权正确还原了王国本土与殖民领地之间的宪法关系,如果英国议会处置得当,革命未必发生。直到革命来临的最后一刻,北美人民所反抗的一直是英国议会主权,而不是国王特权,直到国王在议会请求下发布《平叛诏书》主动站到北美人民对立面,二者之间的宪法联系才被最终切断,革命才成为唯一选项。
宪法终止处,革命发生时。北美殖民地的三波宪法维权失败证明了光荣革命与英国近代宪法在本土之外的局限性,现代美国就诞生于这一局限性之中,麦基文在本书中讲述的正是这种宪法局限性的历史故事。
在三种模式中,麦基文的关注焦点在于“帝国宪法维权模式”,但其学术考察不限于英美关系,而是深入大英帝国形成早期复杂多样的“本土-领地”关系中,探寻美国革命的宪法类似物,在帝国复杂的“宪法关系大数据”中挖掘和发现帝国宪法的构成密码及其缺陷。他认为美国政治家关于“帝国宪法维权”的思路不是孤立的,甚至不是原創的,而是受到了英帝国其他宪法先例的某种影响,本书的主要任务即在于深度挖掘这些“先例”,以证明北美“帝国宪法”主张的正确性,证明美国革命的责任在于英国议会对“帝国宪法”的某种背离。当然,英国议会的背离恰恰是英国光荣革命的成果,英国议会对“帝国宪法”有着更加新颖与现代的理解,只是该种理解不能被殖民领地人民所接受。大英帝国以不成文宪法名世,其殖民宪制秩序依赖于千差万别的“个别建构”模式产生,“普通法”在维系帝国统一方面居功至伟,但“普通法”不足以取代民主政治和成文宪法,不能产生出稳靠充分的宪法认同和政治统一。
在“本土-领地”的关系史上,麦基文重点拣选出了爱尔兰个案。爱尔兰作为英国殖民地,早在1641年开始就与英格兰议会产生了严重的宪法冲突。爱尔兰人的宪法逻辑是,英国普通法同时适用于英格兰和爱尔兰,但英国议会法案之效力需要区别对待,其中的确认性法案(affirmative act)可以通过司法判例证明而纳入爱尔兰法,但是议会的引介性法案(introductory act)属于议会主权的实质性运用,爱尔兰承认国王主权但不承认议会立法主权,故此类法案必须经过爱尔兰议会实质性审查和转化立法才能具有效力。这一区分实质否定了英格兰议会对爱尔兰的立法主权,重申了爱尔兰的立法自治,且这一自治无损于普通法的普遍适用。
麦基文进一步追索“确认性法案”与“引介性法案”这一区分的历史来源:第一,英国议会的实质立法权是晚近政治斗争与革命的结果,在王权至上时代,议会立法权并不具有现代性质,从而对殖民地的效力也值得怀疑;第二,这一区分也是晚近“本土-领地”斗争的观念产物,并非从来就有;第三,“普通法”是古典“本土-领地”的认同基础,议会制定法是英国宪法的近期产物,各殖民地持普遍怀疑和抵制态度。
面对爱尔兰和北美殖民地的宪法斗争和挑战,英国议会最终选择了强硬立场,相继出台了1719年针对爱尔兰的《宣言法案》和1766年针对北美的《宣言法案》,宣称对后者具有主权性质的“全面管治权”。麦基文在书中将两个法案相应部分对比列出,法案措辞和语气几乎完全一致。这可从一个层面佐证爱尔兰个案作为美国宪法斗争类似物的判断正确性。
二元宪制的困境不只困扰英国,更是普遍的现代宪制秩序难题。时下,香港政改正进入“基本法”法制主义与“普适民主”模式的冲突。“一国两制”下的基本法的优势在于,这是一种基于中国宪法的成文宪制,具有主权权威的清晰性和可控性,但内含的“主权”与“自治”的二元张力及其引发的政治精神与行动冲突,也时时刺激着中国宪法学者和政治家的宪法心智和知识存量。泛基本法学界充斥着大量有政治立场乃至普适价值(另一种政治立场)的学者,但具体宪法知识的匮乏和对早期现代宪法思想的储备不足,以及对“自由”与“秩序”的极化理解,导致他们的论述或建言存在严重的“知识性”缺陷。本书未必能够直接对中国宪法(包括香港问题)产生指导意义,但曾经困扰英国议会的严峻宪法挑战以及英帝国由盛而衰的历史经验,难道不值得大国崛起背景下的中国深刻记取吗?当然,英国没有完全走出这一困境,其思想与制度创造力已达极限,其从殖民“领地”普遍撤退正是其宪法心智收缩回“本土”的有力证明,刚刚惊险结束的苏格兰“独立公投”更是对其宪法心智与宪制统一性的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中国的“一国两制”可否成功回应现代宪法建构的“同质性”难题,成功超越“二元宪制”模式的分离倾向和历史魔咒,尚有待观察、反思与复杂调整。而“一体多元”格局下的边疆治理难题则是另一重“二元宪制”模式的现实挑战。
作者为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美国革命的宪法观》,(美)麦基文著,田飞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查尔斯·霍华德·麦基文(Charles Howard McIIwain,1871-1968),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尤其侧重对宪法思想史的研究,曾担任哈佛大学政府学讲座教授和美国历史学会主席(1935-1936),主要理论著作为《英国议会的司法权与议会至上》、《美国革命的宪法观》(获1924年普利策奖)、《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