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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虽然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实际的法律实施效果令人堪忧,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为视角,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如何加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路径进行探索,以期有益于法治建设实践。
关键词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生态文明
作者简介:马华学,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刑事执行专业科副主任,讲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监狱学。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50-03
一、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执法司法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执法司法能力不足
当前的执法司法队伍,虽然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意愿,但有时候由于生态责任意识的淡薄,生态科学和生态文明知识的缺乏,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常常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最终导致执法司法的社会效能不尽如人意。也有一部分执法司法者的思维方式受到了社会舆论的牵制。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更具有“关注个案”、“关注裁判结果”、“明显的集体化情绪”的特征, 特别是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相当一部分案件与老百姓的生活密不可分,执法司法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从而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压力,如果我们的执法司法者不能尊重法律评价,不依靠法律逻辑,而将民意作为考量的最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最终只能得出非理性和不科学的结论。这种重民意评价,轻法律评价的案件处理结果自然也不能让社会公众信服。只有坚持做到法律至上,以法律事实为准,才有可能不断提升执法司法的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加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道路上,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缩小执法司法队伍的专业化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之间的差距,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回归到“有事找法,有事信法”的本位来。
(二)执法司法公信力缺失
前面提到了执法司法队伍的专业化,那么,是不是只要专业化程度够高,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得到显著提升?其实则不然,上诉上访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源自于社会民众对执法司法工作的不了解、不熟悉和不信任。也正是这样的不了解、不熟悉和不信任影响到了执法司法实践中各方主体的心理预期和行为选择。与此同时,社会公信力的缺失还应归咎于部分执法司法者在价值取向方面存在的偏差,有的在面对权力、金钱诱惑时,不能秉持最初的原则和职业操守,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有的执法司法者为难于“人情社会”的磕磕绊绊,最终失去了法治的底线。举一个简单的企业排污案例,某企业排污超标,环境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处以一定的罚款。这本是一个合法的处理结果,但是这一结果并没有满足社会民众的心理预期,在他们看来,企业的行为影响到了他们的环境公共利益,有可能威胁这一地区民众的饮用水安全,有人就抱怨,“应该把老板抓起来,就不敢再这样了。”也有人认为,“一定有人收了钱。”对执法司法者的腐败推定,在当下甚至成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存智慧。由此不难发现,要想提高执法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单单依靠执法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远远不够,更重要的需要改善我们互不信任的“法民关系”,即普通公民与法律职业、普通人与法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以及提高执法司法队伍整体的政治素养。
(三)社会公众生态意识缺乏
根据调查研究表明,我国民众对生态科学和生态文明方面的知识缺乏应有的了解。有的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解还存在误区,简单地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划上等号,有的虽然常常对政府在环境方面的决策和执法行为有颇多不满,但又十分依赖政府来解决问题,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只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只关注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而不考虑资源和环境问题。只有在发生严重环境事故,对自身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时才会有所行动;更甚者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会阻碍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然,我们并不能一味地归咎于生态意识不足,有的时候生态意识不足只是表象,更深层次的却是经济方面的原因。目前市场上提供的商品中,绿色商品的价格远远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老百姓虽有生态文明的意识,却无奈于自身经济能力的不足,只有退而求其次。例如,国家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虽然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来看,具有节能减排的优势,但是从最初的购车成本以及后续的电池更换成本来看,是很多普通家庭不能承受的。因此,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为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最终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案例。这就需要执法司法工作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加大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力度,培育广大社会公众的生态意识,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在生态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支出,以减轻普通民众的经济压力。
(四)外部监督缺位
外部监督缺位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缺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缺乏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也就缺乏对执法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意识。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每一个公民应当具备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或者国家应当赋予公民这样的能力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而目前,我们看到的是,国家往往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和裁判者,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低,权利救济也相对困难,公众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逐经济利益而不顾生态文明、不听民意,引进一些重度污染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的污染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甚至有些行政部门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阻碍环境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环境执法往往偏离了最初的方向,也违背了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要想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阶段都引入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实现,从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 (四)搭建信息公开平台
搭建信息公开平台,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在互联网时代,可以利用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系统官网等形式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环境案件处理等具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环境类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存在最大的不同就是案件的影响面,例如一般的债务纠纷,涉及的主体可能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案件覆盖面广,有可能涉及一个市甚至一个省以上的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因此,更加需要信息公开,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改善互不信任的法民关系,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信力。
(五)重视社会公众的预案参与和过程参与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过度依赖于执法司法的社会效能也是不可取的,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多维政策和法律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公共参与和社会合作。 一般而言,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可以分为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目前,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公众参与主要体现为末端参与,对于执法部门疏忽监管、怠于职守等状况少有监督,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广度和深度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果能够严格按照环评制度办事,坚持严格执法,就可以避免很多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强化社会公众的预案参与和过程参与来强化执法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例如,对与广大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相关的环境建设项目,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对应听证而未听证的项目不予审批,对违规审批的,执法部门要予以及时查处并停止相关项目;赋予公众环境保护方面决策制定的参与权。环境保护法在公众参与部分赋予的权利主要是公众的建议权。建议权和参与权是两个概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社会公众建议的内容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是参与权在最后形成的决策中具有一定的表决权,可以体现社会公众的意志,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执法机关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和裁判者的局面,有利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实现。
(六)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与法治建设相同的高度,就需要执法司法者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确保执法司法活动的严肃高效,减少权力寻租的不良现象,有必要完善相应的考核问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执法力度,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指标作为环保部门执法者的考核指标纳入整个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情况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例如,建立重大资源事件和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人员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从而增强执法司法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注释:
吴卫、覃孟良.公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法制博览.2014(7).
凌斌.公正司法的公信基础.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6).
张新国.企盼无沙的春天——一个关于生态道德规范教育的话题.绿叶.2003(3).
肖文涛、谢淑珍.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职责担当,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
柯坚.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40.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58.
关键词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生态文明
作者简介:马华学,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刑事执行专业科副主任,讲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监狱学。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50-03
一、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执法司法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执法司法能力不足
当前的执法司法队伍,虽然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意愿,但有时候由于生态责任意识的淡薄,生态科学和生态文明知识的缺乏,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常常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最终导致执法司法的社会效能不尽如人意。也有一部分执法司法者的思维方式受到了社会舆论的牵制。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更具有“关注个案”、“关注裁判结果”、“明显的集体化情绪”的特征, 特别是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相当一部分案件与老百姓的生活密不可分,执法司法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从而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压力,如果我们的执法司法者不能尊重法律评价,不依靠法律逻辑,而将民意作为考量的最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最终只能得出非理性和不科学的结论。这种重民意评价,轻法律评价的案件处理结果自然也不能让社会公众信服。只有坚持做到法律至上,以法律事实为准,才有可能不断提升执法司法的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加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道路上,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缩小执法司法队伍的专业化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之间的差距,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回归到“有事找法,有事信法”的本位来。
(二)执法司法公信力缺失
前面提到了执法司法队伍的专业化,那么,是不是只要专业化程度够高,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得到显著提升?其实则不然,上诉上访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源自于社会民众对执法司法工作的不了解、不熟悉和不信任。也正是这样的不了解、不熟悉和不信任影响到了执法司法实践中各方主体的心理预期和行为选择。与此同时,社会公信力的缺失还应归咎于部分执法司法者在价值取向方面存在的偏差,有的在面对权力、金钱诱惑时,不能秉持最初的原则和职业操守,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有的执法司法者为难于“人情社会”的磕磕绊绊,最终失去了法治的底线。举一个简单的企业排污案例,某企业排污超标,环境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处以一定的罚款。这本是一个合法的处理结果,但是这一结果并没有满足社会民众的心理预期,在他们看来,企业的行为影响到了他们的环境公共利益,有可能威胁这一地区民众的饮用水安全,有人就抱怨,“应该把老板抓起来,就不敢再这样了。”也有人认为,“一定有人收了钱。”对执法司法者的腐败推定,在当下甚至成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经验和生存智慧。由此不难发现,要想提高执法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单单依靠执法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远远不够,更重要的需要改善我们互不信任的“法民关系”,即普通公民与法律职业、普通人与法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以及提高执法司法队伍整体的政治素养。
(三)社会公众生态意识缺乏
根据调查研究表明,我国民众对生态科学和生态文明方面的知识缺乏应有的了解。有的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解还存在误区,简单地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划上等号,有的虽然常常对政府在环境方面的决策和执法行为有颇多不满,但又十分依赖政府来解决问题,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只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只关注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而不考虑资源和环境问题。只有在发生严重环境事故,对自身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时才会有所行动;更甚者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会阻碍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然,我们并不能一味地归咎于生态意识不足,有的时候生态意识不足只是表象,更深层次的却是经济方面的原因。目前市场上提供的商品中,绿色商品的价格远远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老百姓虽有生态文明的意识,却无奈于自身经济能力的不足,只有退而求其次。例如,国家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虽然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来看,具有节能减排的优势,但是从最初的购车成本以及后续的电池更换成本来看,是很多普通家庭不能承受的。因此,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为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最终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案例。这就需要执法司法工作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加大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力度,培育广大社会公众的生态意识,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在生态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支出,以减轻普通民众的经济压力。
(四)外部监督缺位
外部监督缺位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缺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缺乏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也就缺乏对执法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意识。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每一个公民应当具备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或者国家应当赋予公民这样的能力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而目前,我们看到的是,国家往往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和裁判者,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低,权利救济也相对困难,公众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逐经济利益而不顾生态文明、不听民意,引进一些重度污染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的污染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甚至有些行政部门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阻碍环境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环境执法往往偏离了最初的方向,也违背了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要想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阶段都引入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实现,从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 (四)搭建信息公开平台
搭建信息公开平台,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在互联网时代,可以利用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系统官网等形式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环境案件处理等具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环境类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存在最大的不同就是案件的影响面,例如一般的债务纠纷,涉及的主体可能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案件覆盖面广,有可能涉及一个市甚至一个省以上的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因此,更加需要信息公开,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改善互不信任的法民关系,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信力。
(五)重视社会公众的预案参与和过程参与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过度依赖于执法司法的社会效能也是不可取的,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多维政策和法律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公共参与和社会合作。 一般而言,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可以分为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目前,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公众参与主要体现为末端参与,对于执法部门疏忽监管、怠于职守等状况少有监督,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广度和深度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果能够严格按照环评制度办事,坚持严格执法,就可以避免很多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强化社会公众的预案参与和过程参与来强化执法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例如,对与广大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相关的环境建设项目,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对应听证而未听证的项目不予审批,对违规审批的,执法部门要予以及时查处并停止相关项目;赋予公众环境保护方面决策制定的参与权。环境保护法在公众参与部分赋予的权利主要是公众的建议权。建议权和参与权是两个概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社会公众建议的内容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是参与权在最后形成的决策中具有一定的表决权,可以体现社会公众的意志,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执法机关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和裁判者的局面,有利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实现。
(六)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与法治建设相同的高度,就需要执法司法者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确保执法司法活动的严肃高效,减少权力寻租的不良现象,有必要完善相应的考核问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执法力度,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指标作为环保部门执法者的考核指标纳入整个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情况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例如,建立重大资源事件和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人员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从而增强执法司法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注释:
吴卫、覃孟良.公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法制博览.2014(7).
凌斌.公正司法的公信基础.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6).
张新国.企盼无沙的春天——一个关于生态道德规范教育的话题.绿叶.2003(3).
肖文涛、谢淑珍.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职责担当,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
柯坚.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40.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