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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本质上是认识论,也就是指导人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认识方法。因此,只有从认识论维度探讨群众路线的内涵,才能对刑侦工作的群众路线有更深刻的理解,才能更好地发挥群众路线对刑侦工作的指导作用。在分析了群众路线认识论内涵的基础之上,我们探讨了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对准确案情分析和防止错案发生的重要指导价值,以期对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理论研究与实战应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 群众路线 认识方法 侦查 错案
基金项目:2013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认识论维度下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再思考》(项目批准号L13DFX03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永涛,中国刑警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澳大利亚查尔斯特大学博士,研究方向:警务学;曹雪飞,中国刑警学院讲师,澳大利亚查尔斯特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警务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1-03
一、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内涵之辨析
群众路线被称作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指导我党一切工作的根本方法。毛泽东同志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论述群众路线基本内涵是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方法的经典阐述。
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的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①
很显然,毛泽东同志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明确定义为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实质上就是如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领导群众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这种领导方法可以概括为“群众,领导,群众”的模式,这与毛泽东同志在他的认识论著作《实践论》和《矛盾论》中阐述的“实践,认识,实践”、“个别,一般,个别”的认识方法和过程是一致的。这里所指的“群众”、“个别”、“实践”实质上是认识的感性阶段;而“领导”、“一般”、“认识”则是认识的理性阶段。群众在实战中获得的个别感性认识是领导形成一般化的理性认识的前提和基础,领导的理性认识是对群众的感性认识的发展和升华,反作用于群众的进一步实践活动,也要接受群众实践的检验。所以从本质上来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指导人们如何正确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总的方法。
根据毛泽东同志的阐述,贯彻群众路线的认识方法,必须坚持“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②。“一般号召”是为了动员群众行动起来,集思广益;“个别指导”就是深入群众、深入实践,获取直接经验,然后充实一般号召的内容,否则一般号召就有落空的危险,领导就有脱离群众的危险,而领导决策也就有脱离实际的危险。这种群众路线的认识方法实际上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法。到群众中去做切实的调查研究是毛泽东大力提倡的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也是贯彻群众路线必须坚持的工作方法。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口号③,他一再强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前头”④,要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必须到群众中去调查这一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再经过研究分析,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后来,他又进一步强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⑤,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调查研究方法更科学、更严密、更完善。
当然,在运用群众路线认识方法解决问题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群众意见和领导决策之间的关系。群众是由众多的个体构成的集合体,群众的意见就包含了众多的个体的意见,在没有集中之前,必然具有分散性和无系统性的特点。换言之,只要是分散的、无系统的、未经过集中的意见,都应属于群众意见的范畴。那么领导者个人的意见,也是未经过集中的意见,同样具有分散性和无系统性的特点,在没有与他人的意见集中之前,只能是众多群众意见中的一部分,绝不能等同于领导决策,更不代表认识问题的唯一真理。
事实上,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任何人对某一事物的认识可能有真实的、正确的方面,也可能有虚假的、错误的方面。要达到正确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领导者或负责人员(如办案人员)就必须亲自参加实践,获取直接的经验;但一个人的实践是有限的,这就必然要求领导者或负责人虚心向群众请教学习,取得间接的经验,然后对这些经验进行客观地分析,不断排除虚假的、非本质的、甚至错误的认识,从而抓住真实的、本质的、正确的认识,最终达到正确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目的。这种认识方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就是领导者个人与群众集体相结合,领导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领导实践与群众实践相结合,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实际上就是如何得出科学的决策,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解决问题呢?毛泽东同志在1948年4月与晋绥日报编辑人员谈话中,给出了一个具体的范式:
我们的报上天天讲群众路线,可是报社自己的工作却往往没有实行群众路线。例如,报上常有错字,就是因为没有把消灭错字认真地当做一件事情来办。如果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报上有了错字,就把全报社的人员集合起来,不讲别的,专讲这件事,讲清楚错误的情况,发生错误的原因,消灭错误的办法,要大家认真注意。这样讲上三次五次,一定能使错误得到纠正。小事如此,大事也是如此。⑥
由此可以看出,毛泽东同志所说的群众路线的方法,实质上就是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以达到有效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用来解决政治、经济等大事,也可用来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常见小事,如报纸上的错字等问题。这段话还告诉我们,在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解决问题过程中,群众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老百姓,如工人、农民,也包括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如全报社的人员、党政军成员⑦,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认识、解决问题就要把涉及该问题的相关人员集合起来,共同研究,直到解决问题。 综上分析,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要求领导者必须深入实践,向群众请教,将群众的意见和智慧集中起来,然后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再到实践中去检验这些方法是否正确,并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修正,直到解决问题。从认识论维度而言,能为认识、解决某一问题提供信息、意见或建议的人,都应属于“群众”的范畴。领导者实际上是解决某一问题的号召者和组织者,其自身的实践和认识只是群众实践和认识中的一滴水而已。只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这一点,领导者才能自觉地深入实践,真心地向群众学习,始终站在群众之中,与群众保持着秘密联系,真正将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上升为哲学理念,切实贯彻到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从而不断克服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工作作风。这种理念和方法对于刑侦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群众路线认识方法是准确研判案情的保障
如前所述,运用群众路线认识方法解决问题必须做切实的调查,然后将分散的信息、意见、建议集中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得出判断,进而制定相应的对策,并要经过反复的验证。在侦查中坚持这种认识方法是准确分析案情、保证办案质量的根本保障。
从认识的角度而言,侦查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犯罪事实从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侦查员要通过走访、现场勘验等调查活动收集相关的线索、证据,然后通过案情分析会将各方面收集上来的线索、证据,包括侦查人员个人的分析意见集中起来,得出相应的侦查判断或假设,再到群众中、客观世界中去逐一核实,并收集新的线索、证据,对每个侦查假设“证是”或“证否”,直到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由于犯罪与侦查之间存在的固有的对抗性,使得查明案件事实这一认识过程充满了对抗性、复杂性。这种对抗性、复杂性更要求作为认识主体的侦查人员必须以群众路线认识方法为指导,到群众中、到社会中进行缜密的调查取证,反复推理论证,才能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如果每个侦查员,尤其是指挥员,能将自己的分析判断看作只是众多的群众意见中的一个信息源,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那么在分析案情时,侦查员、指挥员就会以开放、客观的态度地分析所有的信息证据,即使对于那些通过DNA鉴定、视频监控、技术侦查等高科技手段获得的信息或证据,也不会偏听偏信,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更客观的分析判断。例如,2014年8月7日7时许,某市环城河中发现一具裸体女尸,颈部有勒痕,机械性窒息死亡,阴道中提取到精斑。通过DNA比对,死者体内精斑为有强奸犯罪前科的王某所留,但王某坚决否认杀人行为。有的侦查员认为王某就是真正的凶手,因为DNA鉴定就是“铁证”。幸运的是,侦查指挥员既没有轻信王某的无罪辩解,更没有单凭DNA鉴定武断认定他是真凶,而是亲自对王某进行审讯。据王某交代,他在8月6日晚上10点左右找过一个按摩小姐进行性交易,然后就回家睡觉了。经警方进一步调查,该女子正是与王某进行性交易的按摩小姐,在下班后回家的路上被张某、李某抢劫杀害,并脱光衣服制造了强奸杀人的假象。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此案或是比此案更复杂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果侦查员,尤其是指挥员,只相信自己的侦查经验和判断,或是迷信于某一种技术、证据,固执己见,就会犯经验主义、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的错误。轻则延误战机,重则冤枉无辜。
必须指出的是,在案件认识过程中,要区分刑侦指挥员提出的案情分析意见和下达的侦查指令。案情分析意见,是指侦查人员在对所掌握的信息和证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律和自身侦查经验,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与假设。案情分析意见虽然有一定的客观依据,但也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具有片面性、局限性,甚至错误的可能。因此,即便是侦查经验丰富的指挥员提出的意见也要辩证的分析对待,不能惟从。侦查指令,是指侦查指挥员基于职务权力,在侦查过程中下达的命令(如采取设卡盘查、追缉堵截等紧急措施),具有明确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侦查员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即便存有意见,也应当在执行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方式提出。
三、坚持群众路线认识方法,杜绝“逼供信”导致的错案
群众路线认识论强调物质决定精神,客观存在决定主观认识,要求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调查研究的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反对主观臆断。具体到侦查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就必须切实做好走访、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坚决反对“逼供信”的作法。早在1943年毛泽东同志就明确说过,在侦查犯罪活动中,正确的路线是“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而错误的路线则是“逼,供,信”⑧。虽然“逼,供,信”不是导致错案的唯一原因,但从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张平、张高辉强奸杀人案等冤案中可以看出,逼供、引供、诱供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的直接推手。换句话说,在侦办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完全背离了群众路线认识论的要求,他们在经验主义的支配下,主观臆断地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然后就是想方设法地“证明”自己的判断的正确性,对嫌疑人的合理辩解听而不闻,更不愿进行客观、公正、充分地调查取证。这种背离群众路线认识论的工作方法,必然导致冤案、错案的后果。
当然,群众路线不是万能的,但如果能真正地按照群众路线所阐述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肯定会避免或减少错误的发生。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采取了群众路线,工作中当然也会发生毛病,但是毛病会比较少一些,错误会比较容易纠正些”⑨。如果树立了牢固的群众路线理念,侦查员、指挥员从思想深处就会把自己看作是侦查认识过程中的一名具有特定职能的“群众”,自己的意见也是众多分散的“群众”意见中的一部分,自己的认识只是这个认识过程中的“一维”而已。这种观点不仅有法理依据,而且符合现代国际警务理念,更具有丰富的认识论内涵。 首先,从法理上讲,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2013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不仅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并且强调“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实际上是从法理上明确表述了在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公民与侦查人员享有平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利。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公民不等同于群众;但从广义而言,公民、民众与群众的称谓无多大实质差别。其次,现代警务理念强调“警察就是民众,民众就是警察”,“为社区的福祉,每一个公民都有义不容辞的看护职责,警察不过是是拿报酬、尽全职看护的民众而已”⑩。根据这一理念,我们可以说“警察就是群众,群众就是警察”。每个刑警只有把自己看成群众中的普通一员,才能融入到群众中去,才能切实了解群众,赢得群众的衷心支持,“依靠群众”才能成为有源之水,才能更好地克服侦查办案中的关门主义、神秘主义和主观主义。
四、结语
群众路线从本质上来说是认识论,是指导人们认识问题的根本方法。在刑侦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绝不能仅局限于如何搞好警察与群众的关系,如何发动群众提供侦查线索这几个方面。在刑侦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首要的就是要把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内化为哲学理念、认识理念、侦查理念,自觉地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
从认识论维度而言,在侦查一起案件过程中,每一个人,包括侦查人员自己,都是“群众”中的一员,都是认识犯罪行为这一社会现象的“信息源”。在这个认识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分散的信息,把他们集中起来,反复论证,而且要认识到:任何信息、任何论证,都有出错的可能。这正是对主客观世界认识的正确态度和科学方法。这种认识不仅可以促使侦查员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可用的信息,而且可最大限度地防止主观臆断。有了这种意识,侦查人员才会从思想深处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客观对待每个人提供的信息、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嫌疑人的辩解,积极核实其辩解的真伪,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可用的信息,将这些分散的信息汇总起来,做出客观、系统地分析,科学论证,达到准确认识案件事实的目的,从认识根源上防止错案的发生。
注释:
①②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899,897.
③④反对本本主义//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109,110.
⑤冯蕙.《反对本本主义》在毛泽东思想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5(1).11.
⑥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1319.
⑦ 毛泽东用“党政军群众”和“党内群众”指代组织内部的大多数普通成员//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911-912,984-985.
⑧ 防奸工作的两条路线.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 4185/189 963/11567 715. html.
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5/1 899 67/11568204.html.
⑩Lentz S.A. and R.H. Chaires.The invention of Peel’s principles A study of policing textbook history.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2006. 35: 69-79.
关键词 群众路线 认识方法 侦查 错案
基金项目:2013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认识论维度下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再思考》(项目批准号L13DFX03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永涛,中国刑警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澳大利亚查尔斯特大学博士,研究方向:警务学;曹雪飞,中国刑警学院讲师,澳大利亚查尔斯特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警务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1-03
一、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内涵之辨析
群众路线被称作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指导我党一切工作的根本方法。毛泽东同志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论述群众路线基本内涵是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方法的经典阐述。
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的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①
很显然,毛泽东同志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明确定义为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实质上就是如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领导群众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这种领导方法可以概括为“群众,领导,群众”的模式,这与毛泽东同志在他的认识论著作《实践论》和《矛盾论》中阐述的“实践,认识,实践”、“个别,一般,个别”的认识方法和过程是一致的。这里所指的“群众”、“个别”、“实践”实质上是认识的感性阶段;而“领导”、“一般”、“认识”则是认识的理性阶段。群众在实战中获得的个别感性认识是领导形成一般化的理性认识的前提和基础,领导的理性认识是对群众的感性认识的发展和升华,反作用于群众的进一步实践活动,也要接受群众实践的检验。所以从本质上来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指导人们如何正确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总的方法。
根据毛泽东同志的阐述,贯彻群众路线的认识方法,必须坚持“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②。“一般号召”是为了动员群众行动起来,集思广益;“个别指导”就是深入群众、深入实践,获取直接经验,然后充实一般号召的内容,否则一般号召就有落空的危险,领导就有脱离群众的危险,而领导决策也就有脱离实际的危险。这种群众路线的认识方法实际上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法。到群众中去做切实的调查研究是毛泽东大力提倡的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也是贯彻群众路线必须坚持的工作方法。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口号③,他一再强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前头”④,要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必须到群众中去调查这一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再经过研究分析,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后来,他又进一步强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⑤,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调查研究方法更科学、更严密、更完善。
当然,在运用群众路线认识方法解决问题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群众意见和领导决策之间的关系。群众是由众多的个体构成的集合体,群众的意见就包含了众多的个体的意见,在没有集中之前,必然具有分散性和无系统性的特点。换言之,只要是分散的、无系统的、未经过集中的意见,都应属于群众意见的范畴。那么领导者个人的意见,也是未经过集中的意见,同样具有分散性和无系统性的特点,在没有与他人的意见集中之前,只能是众多群众意见中的一部分,绝不能等同于领导决策,更不代表认识问题的唯一真理。
事实上,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任何人对某一事物的认识可能有真实的、正确的方面,也可能有虚假的、错误的方面。要达到正确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领导者或负责人员(如办案人员)就必须亲自参加实践,获取直接的经验;但一个人的实践是有限的,这就必然要求领导者或负责人虚心向群众请教学习,取得间接的经验,然后对这些经验进行客观地分析,不断排除虚假的、非本质的、甚至错误的认识,从而抓住真实的、本质的、正确的认识,最终达到正确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目的。这种认识方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就是领导者个人与群众集体相结合,领导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领导实践与群众实践相结合,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实际上就是如何得出科学的决策,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解决问题呢?毛泽东同志在1948年4月与晋绥日报编辑人员谈话中,给出了一个具体的范式:
我们的报上天天讲群众路线,可是报社自己的工作却往往没有实行群众路线。例如,报上常有错字,就是因为没有把消灭错字认真地当做一件事情来办。如果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报上有了错字,就把全报社的人员集合起来,不讲别的,专讲这件事,讲清楚错误的情况,发生错误的原因,消灭错误的办法,要大家认真注意。这样讲上三次五次,一定能使错误得到纠正。小事如此,大事也是如此。⑥
由此可以看出,毛泽东同志所说的群众路线的方法,实质上就是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以达到有效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用来解决政治、经济等大事,也可用来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常见小事,如报纸上的错字等问题。这段话还告诉我们,在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解决问题过程中,群众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老百姓,如工人、农民,也包括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如全报社的人员、党政军成员⑦,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认识、解决问题就要把涉及该问题的相关人员集合起来,共同研究,直到解决问题。 综上分析,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要求领导者必须深入实践,向群众请教,将群众的意见和智慧集中起来,然后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再到实践中去检验这些方法是否正确,并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修正,直到解决问题。从认识论维度而言,能为认识、解决某一问题提供信息、意见或建议的人,都应属于“群众”的范畴。领导者实际上是解决某一问题的号召者和组织者,其自身的实践和认识只是群众实践和认识中的一滴水而已。只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这一点,领导者才能自觉地深入实践,真心地向群众学习,始终站在群众之中,与群众保持着秘密联系,真正将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上升为哲学理念,切实贯彻到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从而不断克服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工作作风。这种理念和方法对于刑侦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群众路线认识方法是准确研判案情的保障
如前所述,运用群众路线认识方法解决问题必须做切实的调查,然后将分散的信息、意见、建议集中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得出判断,进而制定相应的对策,并要经过反复的验证。在侦查中坚持这种认识方法是准确分析案情、保证办案质量的根本保障。
从认识的角度而言,侦查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犯罪事实从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侦查员要通过走访、现场勘验等调查活动收集相关的线索、证据,然后通过案情分析会将各方面收集上来的线索、证据,包括侦查人员个人的分析意见集中起来,得出相应的侦查判断或假设,再到群众中、客观世界中去逐一核实,并收集新的线索、证据,对每个侦查假设“证是”或“证否”,直到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由于犯罪与侦查之间存在的固有的对抗性,使得查明案件事实这一认识过程充满了对抗性、复杂性。这种对抗性、复杂性更要求作为认识主体的侦查人员必须以群众路线认识方法为指导,到群众中、到社会中进行缜密的调查取证,反复推理论证,才能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如果每个侦查员,尤其是指挥员,能将自己的分析判断看作只是众多的群众意见中的一个信息源,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那么在分析案情时,侦查员、指挥员就会以开放、客观的态度地分析所有的信息证据,即使对于那些通过DNA鉴定、视频监控、技术侦查等高科技手段获得的信息或证据,也不会偏听偏信,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更客观的分析判断。例如,2014年8月7日7时许,某市环城河中发现一具裸体女尸,颈部有勒痕,机械性窒息死亡,阴道中提取到精斑。通过DNA比对,死者体内精斑为有强奸犯罪前科的王某所留,但王某坚决否认杀人行为。有的侦查员认为王某就是真正的凶手,因为DNA鉴定就是“铁证”。幸运的是,侦查指挥员既没有轻信王某的无罪辩解,更没有单凭DNA鉴定武断认定他是真凶,而是亲自对王某进行审讯。据王某交代,他在8月6日晚上10点左右找过一个按摩小姐进行性交易,然后就回家睡觉了。经警方进一步调查,该女子正是与王某进行性交易的按摩小姐,在下班后回家的路上被张某、李某抢劫杀害,并脱光衣服制造了强奸杀人的假象。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此案或是比此案更复杂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果侦查员,尤其是指挥员,只相信自己的侦查经验和判断,或是迷信于某一种技术、证据,固执己见,就会犯经验主义、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的错误。轻则延误战机,重则冤枉无辜。
必须指出的是,在案件认识过程中,要区分刑侦指挥员提出的案情分析意见和下达的侦查指令。案情分析意见,是指侦查人员在对所掌握的信息和证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律和自身侦查经验,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与假设。案情分析意见虽然有一定的客观依据,但也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具有片面性、局限性,甚至错误的可能。因此,即便是侦查经验丰富的指挥员提出的意见也要辩证的分析对待,不能惟从。侦查指令,是指侦查指挥员基于职务权力,在侦查过程中下达的命令(如采取设卡盘查、追缉堵截等紧急措施),具有明确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侦查员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即便存有意见,也应当在执行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方式提出。
三、坚持群众路线认识方法,杜绝“逼供信”导致的错案
群众路线认识论强调物质决定精神,客观存在决定主观认识,要求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调查研究的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反对主观臆断。具体到侦查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就必须切实做好走访、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坚决反对“逼供信”的作法。早在1943年毛泽东同志就明确说过,在侦查犯罪活动中,正确的路线是“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而错误的路线则是“逼,供,信”⑧。虽然“逼,供,信”不是导致错案的唯一原因,但从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张平、张高辉强奸杀人案等冤案中可以看出,逼供、引供、诱供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的直接推手。换句话说,在侦办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完全背离了群众路线认识论的要求,他们在经验主义的支配下,主观臆断地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然后就是想方设法地“证明”自己的判断的正确性,对嫌疑人的合理辩解听而不闻,更不愿进行客观、公正、充分地调查取证。这种背离群众路线认识论的工作方法,必然导致冤案、错案的后果。
当然,群众路线不是万能的,但如果能真正地按照群众路线所阐述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肯定会避免或减少错误的发生。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采取了群众路线,工作中当然也会发生毛病,但是毛病会比较少一些,错误会比较容易纠正些”⑨。如果树立了牢固的群众路线理念,侦查员、指挥员从思想深处就会把自己看作是侦查认识过程中的一名具有特定职能的“群众”,自己的意见也是众多分散的“群众”意见中的一部分,自己的认识只是这个认识过程中的“一维”而已。这种观点不仅有法理依据,而且符合现代国际警务理念,更具有丰富的认识论内涵。 首先,从法理上讲,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2013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不仅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并且强调“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实际上是从法理上明确表述了在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公民与侦查人员享有平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利。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公民不等同于群众;但从广义而言,公民、民众与群众的称谓无多大实质差别。其次,现代警务理念强调“警察就是民众,民众就是警察”,“为社区的福祉,每一个公民都有义不容辞的看护职责,警察不过是是拿报酬、尽全职看护的民众而已”⑩。根据这一理念,我们可以说“警察就是群众,群众就是警察”。每个刑警只有把自己看成群众中的普通一员,才能融入到群众中去,才能切实了解群众,赢得群众的衷心支持,“依靠群众”才能成为有源之水,才能更好地克服侦查办案中的关门主义、神秘主义和主观主义。
四、结语
群众路线从本质上来说是认识论,是指导人们认识问题的根本方法。在刑侦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绝不能仅局限于如何搞好警察与群众的关系,如何发动群众提供侦查线索这几个方面。在刑侦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首要的就是要把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内化为哲学理念、认识理念、侦查理念,自觉地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
从认识论维度而言,在侦查一起案件过程中,每一个人,包括侦查人员自己,都是“群众”中的一员,都是认识犯罪行为这一社会现象的“信息源”。在这个认识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分散的信息,把他们集中起来,反复论证,而且要认识到:任何信息、任何论证,都有出错的可能。这正是对主客观世界认识的正确态度和科学方法。这种认识不仅可以促使侦查员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可用的信息,而且可最大限度地防止主观臆断。有了这种意识,侦查人员才会从思想深处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客观对待每个人提供的信息、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嫌疑人的辩解,积极核实其辩解的真伪,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可用的信息,将这些分散的信息汇总起来,做出客观、系统地分析,科学论证,达到准确认识案件事实的目的,从认识根源上防止错案的发生。
注释:
①②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899,897.
③④反对本本主义//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109,110.
⑤冯蕙.《反对本本主义》在毛泽东思想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5(1).11.
⑥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1319.
⑦ 毛泽东用“党政军群众”和“党内群众”指代组织内部的大多数普通成员//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911-912,984-985.
⑧ 防奸工作的两条路线.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 4185/189 963/11567 715. html.
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5/1 899 67/11568204.html.
⑩Lentz S.A. and R.H. Chaires.The invention of Peel’s principles A study of policing textbook history.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2006. 35: 6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