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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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了我国环境公益权的保护。但在现实中,高额的诉讼费用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阻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构建新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理应成为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费用规则 构建
  2013年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环保法正式确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完善了相关条款,相关司法解释又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在专家、学者推动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进步,借由此,很多学者和专家认为,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即将来临,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必将呈现生机勃勃的局面,我国的环境损害和环境侵权行为必将受到极大的遏制,环境公共利益将受到很好的保护。
  为此,各地纷纷成立专门的法庭,专业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井喷”现象,但就在我们都欢欣鼓舞的时候,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事实出现在我们面前:据统计,新环保法生效1个月之后,全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仅立案3起;昆明市环保法庭从2008年成立至今,仅处理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省于2013年4月9日才受理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现实情况却是,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有上千起之多,是什么原因导致立案率如此低下,这也是专家、学者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但是有一个绕不开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那就是环境公益诉讼高额的费用问题。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总所周知,相较于传统的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长的周期性,紧随其后的也是较高的诉讼费用;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要求其不能从诉讼中谋取私益,虽然新的环保法确立了一些诸如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减免或暂缓缴纳的制度,但高额的诉讼费用仍然成为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拦路虎。
  据民政部门统计,按照新的环保法规定,全国范围内有资格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类社会组织达到700多家,但是仔细研究就會发现,这些社会组织大多具有官方背景,且大多数为协会类组织,基本无兴趣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而真正有意愿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大多为民间组织。根据调查,大多数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无法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且大多数民间组织每年的活动经费大约只有几万元,而环境公益诉讼动辄几十万元的诉讼费用让这些有意愿的民间组织望而却步。
  按照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必须先交纳或先支付前期相关诉讼费用,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这些高额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鉴定费用高
  对于环境污染或环境侵权事件,想要确定环境事件对周边生态、居民等造成的破坏和影响,就必须先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由于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针对环境破坏事件的鉴定费是一笔大额的支出,另外,由于我国专门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均较少的原因,导致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的费用一直居高不下。以2011年发生的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起诉云南铬渣污染案为例,为了确定铬渣对当地生态造成的危害,自然之友向一家鉴定机构请求损害鉴定,当时鉴定机构提出的报价高达700万元,这远远超出了自然之友能够承受的范围,更超出了很多社会环保组织的承受范围。由此可见,高额的环境损害评估和鉴定费用确实是制约环境公益诉讼顺利进行的一大因素。
  2、诉讼费用高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必须由原告方先行缴纳,这些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申请费、案件证人出庭费、差旅费、调查费、食宿费等,另外,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周期较长,以及其他情况的突现,很有可能导致实际费用远超过预期费用的不确定因素存在。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要求社会组织无法从诉讼中获得经济利益,确还要承担因环境公益诉讼败诉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3、律师费用高
  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其在诉讼中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专业的律师也意味着较高的费用。根据我国目前的律师制度,虽然我们建立了律师援助制度和律师费用减免规则,但都仅限于个别情况,公益诉讼并没有包含在内。反观目前的公益社会组织,很有有组织建立了自己的律师队伍,大多数均需要向社会律师事务所请聘,即使有部分律师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但律师的差旅费和食宿费还是要足额支付的。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比较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并被印度首先引进,且被公认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做法,有利于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建立。
  1、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就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规则。首先,美国建立了“风险收费制”,这类似于我国的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律师先行垫付相关诉讼费用,若案件胜诉,律师不仅能拿回自己垫付的资金,还能从当事人手中获得一定的报酬;其次,美国建立了律师费用转嫁条款,即案件胜诉后,律师的相关费用要由败诉方支付;再次,建立了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为了更好的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也为了从经济角度引导和激励民众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美国允许胜诉方可以从环境损害赔偿金中获得10%~30%不等的奖励费用;最后,美国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公益基金,专门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运行,符合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申请获得公益诉讼基金的帮助,其中,该基金中有1/3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
  2、印度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虽然起源于美国,但是印度确是第一个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且印度在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后,结合自己的国情,不断完善、发展公益诉讼制度,目前被国际社会认为是较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方面,印度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费用的承担方式由法官根据案情做出自由裁量,如由原告承担相关费用,被告承担相关费用,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等,但是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要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并接受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另外,印度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专门帮助和培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3、欧洲国家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
  法国建立了检察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按照法律,检察长提起的环境诉讼,一律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德国建立了团体诉讼制度,在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所需的诉讼费用可以由团体资金先行支付。
  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建议
  新生效的环保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减免规则:如,原告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酌情决定;案件胜诉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应由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费用,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中支付,以此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新的环保法及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规则,初步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但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出发,参考国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制度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1、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虽然新环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建立了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以用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顺利开展,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法律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哪些情况可以从生态修复基金提取资金用于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具体的使用额度,无法从总体上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复杂性及其长期持久性,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是比较可行的辦法。首先,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直接由政府支持不太现实,也无法长久的进行下去;其次,参考其他国家如印度等由司法机关酌情分配诉讼费用的制度也不太现实,一方面会赋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故而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是比较可行的,专门用于支付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真正减轻社会环保组织的资金压力,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在具体的操作上,可引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维持环境公益基金的健康运行,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能够真正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2、建立律师费用转移制度
  正如上文所诉,在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律师费用也占据了公益诉讼费用的很大一部分。同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律师参与其中如若败诉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律师费用,基于律师职业经济效益的考虑,不利于律师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虽然我国新环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案件胜诉后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用,但法律仅限于“可以”,具体是否由被告支付律师费用,完全却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别说原告败诉后的律师费用承担了。建立律师费用转移制度,一方面可以激励社会组织和律师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且能够合理分配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的费用,有利于完善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建立律师费用补偿制度之后学者和专家担忧的“滥诉”现象可能发生的担忧,完全可以通过对律师费用补偿机制的完善来规制。
  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是指为了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如若原告胜诉,则可以从环境胜诉补偿款中获得为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且能获得一定的补偿。在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美国的日本等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新的环保法和司法解释确立了环境案件胜诉后可以由被告赔偿环境修复及功能损失补偿费,但这笔费用仅用于修复因环境侵权导致的生态损失以及支持原告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借助于物质激励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良性运行,对于维护我国环境公益权利、促进环境和谐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金项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15年度青年基金项目:“环境公益诉讼基础法律问题研究”(2015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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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冯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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