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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某县煤炭运销公司经理刘某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涉嫌三起贪污事实: 2012年3月刘某私自安排单位会计将“小金库”银行卡内的70万元转账给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银行卡,用于为自己购买门面房。证据有:单位会计及房地产工作人员证人证言,银行打款凭证,房地产公司证明;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刘某安排单位会计多次从“小金库”银行卡内通过卡取的方式提取现金107.29万元,全部由刘某个人花费。证据有:银行卡公款打入明细,银行卡合法支出记录;2015年2月,刘某不再担任公司经理,遂安排会计将“小金库”银行卡销户,会计办理销户后将卡内的余额5万元现金取出,全部交于刘某。证据有:银行卡销户凭证,会计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