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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立法是轨道交通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保障。由于我国没有专项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故轨道交通发展较快的城市均采用地方立法的形式,以解决中央立法滞后的问题。各地方的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在适用范围、行政管理模式、土地利用和投融资模式等问题上呈现各自的特点。"长株潭"轨道交通的发展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其城市轨道交通立法也应当体现区域协同的特点,同时应借鉴和吸收其他城市已有的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