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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果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属于工伤,但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证据非常不充分,而用人单位虽然认为不是本单位的工伤,但也没有证据完全否定工伤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劳动者能否认定为该单位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应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