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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 年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务院税务总局出台了《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文从会计核算角度出发,以实例形式对 该办法进行解读,旨在做好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