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高华幼年丧母,父女俩相依为命。15年前高华远嫁外地。父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村委会将其定为“五保户”进行照顾,但双方未签订扶养协议。2008年初,高华的父亲病故,留下遗嘱,将房屋4间,存款2万元及家庭用具若干等由其女儿继承。村委会认为遗产应归集体所有,高华则认为父亲的遗嘱中已经明确遗产由她来继承。双方发生争议,并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由于高华的父亲与集体经济组织并未签订扶养协议,因此,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其财产由高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