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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亦对应于《民事案由规定》279.(2)项下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该类诉讼理论界关注不多,法律上规定不明确,实务中争议点较多,通过六个问题的梳理分析和思考,可以寻求其中共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