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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最初作为西方发达国家雇佣单位(下文简称雇主)采用的一种有效的保护其自身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它对于净化市场经济环境、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提高企业在人才和技术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然而,自竞业限制制度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因为它不仅与雇主的合法利益息息相关,也与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自由权等有关。因此如何平衡协调雇主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消除双方不合理的行为,就成为劳动合同法领域急需研究解决的新课题。本文从四个方面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