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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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00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 温州)
  实践中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简称毒驾)而酿成惨剧的教训屡见不鲜,我国现有法律法規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也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三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毒驾”行为不肇事则不担刑责,因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毒驾作为道路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严重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尚需扩大。
  2012年8月的一个凌晨,监控显示,在温州学院路与府东路交叉口,一辆银色奔驰车和一辆黑色轿车撞在一起后,疾速冲向路边大厦的一楼商铺。随后,车辆迅速起火燃烧,大火还引燃了停在商铺门口的另外三辆车,火势迅速蔓延至三楼,虽然消防队员在到达现场15分钟内就控制了大火,但由于五车连环燃烧,火势猛烈,大厦一楼的店面已化为灰烬,二楼和三楼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民警表示,在驾驶员血液中检测出了氯胺酮的成分,氯胺酮俗称是“k粉”,说明他是吸食了新型毒品“k粉”以后驾驶车辆,属毒驾行为。那么毒驾算不算危险驾驶,并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呢?
  所谓“毒驾”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兴奋剂以后的驾驶行为。毒品包括兴奋剂,比酒精更容易麻痹人的神经,有严重的致幻性。据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驾更为严重。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分析,客体要件毒驾和危险驾驶罪一样,两者侵犯的客体都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在客观行为方面:第一,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不能完全包括其他危险驾驶的行为,如毒驾的行为。第二,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第三,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動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第四,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是突出驾驶的危险性。而毒品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就是让人致幻,在这种充满幻觉、行为失控的情况下开车,做出的举动往往相当疯狂,远远超过醉酒或追逐况驶。以上空间条件和对象条件完全一致,而在行为条件和情节条件上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的立法本意。在情节条件上,吸毒的违法性相对于醉酒和追逐竞驶更为恶劣,更需要严力大击。
  从危险驾驶罪认定上分析,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首先,主观方面。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吸毒后驾驶行为在的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与危险驾驶罪主观上要求相同。其次,在行为方式上。危险驾驶罪规定的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同毒驾相比,毒驾对更为严重一些。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要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同样,吸毒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本身就是恶劣当中的一个情节,带来的危害性不亚于醉驾或追逐兑驶。因此危险驾驶罪应包含“毒驾”范畴。
  作者简介:
  陈金达(1977.8~),男,浙江省温州市人,单位:浙江省龙湾区人民法院,职称:法警,学历:大学专科。主要从事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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