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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9年6月,我和我前夫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我们写明将双方结婚后购买的住房给儿子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前夫带着儿子住在该房子里,我搬到单位给我的一间单身宿舍住。现在,前夫已再婚,并且又购买了一套房子,而我由于经济危机被单位裁员。现在无房可住,生活困难。我想要回当时赠予给孩子的房子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