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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是作为程序违法责任的一种,是程序法定原则和程序独立精神的体现。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应对管辖错误这一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时存在短板。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异议制度都呈现缺位状态,因此二审发回重审作为管辖错误的事后救济机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性都始终欠缺一个正确的认知,且发回法院“一刀切”地指向第一审法院,不利于基于管辖错误二审发回重审问题的科学解决。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处理相似问题时的有益经验,正确认识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程度,将其纳入二审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