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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恶意欠薪”这一社会热点问题,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引入了刑法规制,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围绕着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对“劳动者”“劳动报酬范围”“政府有关部门”“支付能力”等产生了争议。为真正发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恶意欠薪的遏制功能,应当在现行法的范畴内对这些概念加以合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