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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类同于企业会计核算,但在股东权益核算方面又有一定的区别,相比之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权益的核算疆为复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成员在红利分配中,要“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就要求专业合作社在设立股东权益账户时,既要考虑每个股东各项份额(或数额)的分项设立,又要考虑便于红利分配时各项数据的集中统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