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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险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失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失业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失业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失业保险待遇免征税、费。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