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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容量直接决定用电客户的电力投资及客户投产后的电费支出及变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小型企业用电,对其经济影响较大的是供电设施的投资及运行过程的电费支出。故在重庆的一些偏远山区,部份小型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自身用电安全及电网运行安全,在用电申请时,刻意隐瞒真实的生产工艺流程,将需用的用电容量少报,从而在其企业生产运行后,出现过负荷现象导致影响自身用电及电网安全。
1供电设施对投资的影响
在客户申请用电时,供电企业会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制定合适的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其中对小型企业客户的经济利益影响最大的供电电压等级、客户受(送)电装置容量与电能计量方式。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用电企业将自行出资建设相应的配电设施。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客户用电设备容量总和在50千伏安以下时,在确定供电方案时可以采用低压供电。反之,用电设备容量之和在50千伏安及以上时,要求客户自行安装变压器,采取高压方式供电。在实施供电方案时,低压方式供电客户仅需要自建380V线路及相应的配电设施,电力设施投资相对较低;而采取高压高压供电时,客户不但需要自行安装变压器及相应的配电设施,而且还需要交纳配套的营业费用。对于客户来说,高压供电相应的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将远远高于低压供电的费用,故一部份用电容量本应在50-90千瓦的客户,故意在申请用电时将用电容量调整到40千瓦左右,以达到低压供电的目的,进而减少电力设施的投资及营业配套费用的支出,达到少交费用的目的。
2运行过程中电费支出的影响
80千伏安100千伏安变压器的电费计算影响:分时电价:众所周知,分时电价原本是电力需求侧管理中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也是最有效率的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分时电价政策目的是,通过价格杠杆调节电力需求,已取得了移峰填谷、提高负荷率等成效。根据《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执行范围的规定:“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仅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中试行”,用电容量在 100 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中小企业动力用电应执行分时电价。实际上,对于大部分小动力企业都是白天生产用电,晚上不生产也不用电,而白天電价由于时段调整明显高于夜间的低谷电价,这无疑大大增加了用电企业的日后生产的电费成本开支。但若低于100千伏安以下的用户,可不参加执行分时电价标准,电费成本显然会减少很多。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在1983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也制定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办法:对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动力用电,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可见,100千伏安以下的变压器是不收力率电费,但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变压器必须实行力率调整考核。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力率,供电单位应收取力率考核电费。对于用电企业来说,增加无功补偿设备,一次性投入大,运行维护麻烦。若不通过补偿电容来提高自家变压器功率因数的话,就需要每月均接受供电单位的力率考核电费,这将需要更多的电费开支。现今客户的力调电费大多数受惩,即多支出电费。
变压器损耗对功率因数的影响:《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从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从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立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而据国网公司业扩编制导则,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时可采用低压侧计量方式,且为方便工作及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工作中也往往采取低压侧计量方式进行。现在重庆地区对高供低计的变压器损耗多数以查表法的方式进行,客户现场安装的无功补偿装置不能对变压器消耗的无功进行补偿,且客户生产时间基本上是白天,有功用电量较小,电费核算时计算出的加权平均功率因数值较低,更加大了100千伏安客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支出。
基于以上原因,故许多用电容量实际在100千瓦以上的客户,在申请新装时故意将容量更改为70千瓦左右,以达到将变压器容量控制在80千伏安以内,以“合理”减少电费支出。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变压器经常处于超负荷状态运行,给其自身及电网安全运行埋下隐患。
3超负荷的影响
在按力率考核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方式下,当前一些小动力企业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让法定的力率考核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毫无意义,通过变压器长期超负荷运行等方式偷逃考核电费。而比这更严重的后果是,用户超负荷用电不但导致分时电价和力率考核的空白,还大量挤占电网的容量成本,且变压器长期超载运行对电网安全运行也构成严重威胁,不利于安全与节能。对于用电客户或系统来说,变压器的长期超载轻则损害到变压器的寿命,造成变压器受到一定程度损伤;重则导致变压器烧毁,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影响,可能会波及到其他周边地区的正常用电,特别是电网高峰负荷时,电力市场预测产生影响,不利于电力资源优化,损害了电网整体的利益。作为供电方,供电单位为了维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不得不加大投入,增加电网容量,导致供电企业的供电成本大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着供电企业的收入和效益。
不止如此,用电客户超载用电还会形成经济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客户超载用电的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降低自身成本,获得最大利润,这就造成同行业间的不平等竞争,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4严管用电容量势在必行
从用电客户的长远眼光来看,新增小容量并不合算,私企生产能力受到配变电力供应的限制,对变压器和生产设备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影响到电网稳定时会面临着赔偿风险。一些小企业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申请用电时少报用电设备的装接容量,将本应申请50千瓦以上的申请为40千瓦,或本应申请100千伏安的变压器的申请为80千伏安变压器,且有此明显超出了100千伏安,有的甚至接近200千伏安。当前农村的某些客户采取拼设备、牺牲变压器的经济运行,不合理地降低报装容量以达到少付电费开支的目的,既影响了自身企业的正常用电,加剧了变压器的损坏和报废,又对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极为不利;同时给电网管理服务带来压力,对社会的经济效益也是不利的。
5对超容用电客户的对策
1)严把用电申请入口关,切实核定客户用电负荷。在目前的电力政策规定前提下,应尽快采取措施,严把用电申请入口关,进一步规范小型企用电容量的管理,严格遵守电力行业设计,通过周密全面的现场勘察,在彻底弄清客户的真实生产用电水平基础上,对达到高压或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新增、增容变压器,必须要求进行上马,还可在《供用电合同》中试增加约定生产用电容量的限制等特殊执行方式,以此来防止客户变压器超载安全问题。
2)加大用电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约用电行为。一是加强对用电方的宣传沟通,强化客户用电安全意识,让客户了解超负荷运行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有利于优化电力系统的资源,取得良好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利用现有的多功能表计具有的需量功能和CSM系统,核查客户是否确有超负荷运行情况,一旦查实,严格按照违约用电进行处理的同时,并要求客户立即进行增容。
3)呼吁完善电力机制,制定合理的电价政策。尽快制定出更为合理又切合实际出新电价政策,给用户以更大的选择和优惠,从而达到电企“双赢”的效果。
1供电设施对投资的影响
在客户申请用电时,供电企业会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制定合适的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其中对小型企业客户的经济利益影响最大的供电电压等级、客户受(送)电装置容量与电能计量方式。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用电企业将自行出资建设相应的配电设施。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客户用电设备容量总和在50千伏安以下时,在确定供电方案时可以采用低压供电。反之,用电设备容量之和在50千伏安及以上时,要求客户自行安装变压器,采取高压方式供电。在实施供电方案时,低压方式供电客户仅需要自建380V线路及相应的配电设施,电力设施投资相对较低;而采取高压高压供电时,客户不但需要自行安装变压器及相应的配电设施,而且还需要交纳配套的营业费用。对于客户来说,高压供电相应的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将远远高于低压供电的费用,故一部份用电容量本应在50-90千瓦的客户,故意在申请用电时将用电容量调整到40千瓦左右,以达到低压供电的目的,进而减少电力设施的投资及营业配套费用的支出,达到少交费用的目的。
2运行过程中电费支出的影响
80千伏安100千伏安变压器的电费计算影响:分时电价:众所周知,分时电价原本是电力需求侧管理中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也是最有效率的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分时电价政策目的是,通过价格杠杆调节电力需求,已取得了移峰填谷、提高负荷率等成效。根据《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执行范围的规定:“丰枯峰谷调峰电价仅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中试行”,用电容量在 100 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中小企业动力用电应执行分时电价。实际上,对于大部分小动力企业都是白天生产用电,晚上不生产也不用电,而白天電价由于时段调整明显高于夜间的低谷电价,这无疑大大增加了用电企业的日后生产的电费成本开支。但若低于100千伏安以下的用户,可不参加执行分时电价标准,电费成本显然会减少很多。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在1983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也制定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办法:对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动力用电,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可见,100千伏安以下的变压器是不收力率电费,但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变压器必须实行力率调整考核。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力率,供电单位应收取力率考核电费。对于用电企业来说,增加无功补偿设备,一次性投入大,运行维护麻烦。若不通过补偿电容来提高自家变压器功率因数的话,就需要每月均接受供电单位的力率考核电费,这将需要更多的电费开支。现今客户的力调电费大多数受惩,即多支出电费。
变压器损耗对功率因数的影响:《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从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从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立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而据国网公司业扩编制导则,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时可采用低压侧计量方式,且为方便工作及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工作中也往往采取低压侧计量方式进行。现在重庆地区对高供低计的变压器损耗多数以查表法的方式进行,客户现场安装的无功补偿装置不能对变压器消耗的无功进行补偿,且客户生产时间基本上是白天,有功用电量较小,电费核算时计算出的加权平均功率因数值较低,更加大了100千伏安客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支出。
基于以上原因,故许多用电容量实际在100千瓦以上的客户,在申请新装时故意将容量更改为70千瓦左右,以达到将变压器容量控制在80千伏安以内,以“合理”减少电费支出。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变压器经常处于超负荷状态运行,给其自身及电网安全运行埋下隐患。
3超负荷的影响
在按力率考核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方式下,当前一些小动力企业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让法定的力率考核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毫无意义,通过变压器长期超负荷运行等方式偷逃考核电费。而比这更严重的后果是,用户超负荷用电不但导致分时电价和力率考核的空白,还大量挤占电网的容量成本,且变压器长期超载运行对电网安全运行也构成严重威胁,不利于安全与节能。对于用电客户或系统来说,变压器的长期超载轻则损害到变压器的寿命,造成变压器受到一定程度损伤;重则导致变压器烧毁,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影响,可能会波及到其他周边地区的正常用电,特别是电网高峰负荷时,电力市场预测产生影响,不利于电力资源优化,损害了电网整体的利益。作为供电方,供电单位为了维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不得不加大投入,增加电网容量,导致供电企业的供电成本大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着供电企业的收入和效益。
不止如此,用电客户超载用电还会形成经济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客户超载用电的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降低自身成本,获得最大利润,这就造成同行业间的不平等竞争,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4严管用电容量势在必行
从用电客户的长远眼光来看,新增小容量并不合算,私企生产能力受到配变电力供应的限制,对变压器和生产设备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影响到电网稳定时会面临着赔偿风险。一些小企业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申请用电时少报用电设备的装接容量,将本应申请50千瓦以上的申请为40千瓦,或本应申请100千伏安的变压器的申请为80千伏安变压器,且有此明显超出了100千伏安,有的甚至接近200千伏安。当前农村的某些客户采取拼设备、牺牲变压器的经济运行,不合理地降低报装容量以达到少付电费开支的目的,既影响了自身企业的正常用电,加剧了变压器的损坏和报废,又对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极为不利;同时给电网管理服务带来压力,对社会的经济效益也是不利的。
5对超容用电客户的对策
1)严把用电申请入口关,切实核定客户用电负荷。在目前的电力政策规定前提下,应尽快采取措施,严把用电申请入口关,进一步规范小型企用电容量的管理,严格遵守电力行业设计,通过周密全面的现场勘察,在彻底弄清客户的真实生产用电水平基础上,对达到高压或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新增、增容变压器,必须要求进行上马,还可在《供用电合同》中试增加约定生产用电容量的限制等特殊执行方式,以此来防止客户变压器超载安全问题。
2)加大用电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约用电行为。一是加强对用电方的宣传沟通,强化客户用电安全意识,让客户了解超负荷运行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有利于优化电力系统的资源,取得良好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利用现有的多功能表计具有的需量功能和CSM系统,核查客户是否确有超负荷运行情况,一旦查实,严格按照违约用电进行处理的同时,并要求客户立即进行增容。
3)呼吁完善电力机制,制定合理的电价政策。尽快制定出更为合理又切合实际出新电价政策,给用户以更大的选择和优惠,从而达到电企“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