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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