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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发〔2014〕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的有效监管,维护二手车行业秩序,促进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市字〔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