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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证工本费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附件:江西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证工本村标准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江西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证工本费标准第一条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当地(市、区,下同)统计部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