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包容性增长理念指引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和谐、农民增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法学视阈来审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社会责任的承担具有协调效率与公平价值理念、平衡个人与社会利益追求的法理基础;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特点使得其在对投资者、消费者、社员、债权人、政府、社会等不同对象的社会责任承担上呈现出不同于企业的内涵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