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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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CEO,即首席执行官,在实践中广为存在,并成为了关于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制度,然而各国却很少对其进行立法规定,我国亦然。因此,明确CEO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并对其予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调整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现实任务。
  【关键词】CEO 法律性质 法律地位 公司治理结构
  CEO,其全称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一般成为首席执行官。而CEO这一称谓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时的产物,其设置之初是为了解决公司规模庞大所产生的董事会决策效率不高,决策层与执行层脱节等弊端而设立,该制度实质上就是把一部分本应由董事会决策的权力下放给职业经理人,由此,董事会主要讨论重大战略决策,具体发展与实施则由CEO决定。[1]随着人力资本在经济活动中重要作用的发挥以及公司管理层对人力资本的重视,国际上的大公司已普遍设立了CEO,我国许多公司也效仿境外设置了CEO。然而,CEO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公司治理与管理实务中的概念,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尤其是立足于公司法的视角,明确CEO的法律性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其予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已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面临的现实任务。
  一、CEO的法律性质
  之所以要对CEO作出法律定性,旨在明确其法律适用问题,将其与公司的其他主体区分开,进而明细其对内职能及对外职能,即对内承担公司的经营与决策任务,对外作为公司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权力。[2]那么,就法律意义上而言,CEO的法律性质如何呢?
  职业经理人CEO制度是伴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而产生的,其发端于美国并于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我国。然而,此处的职业经理人CEO制度与我国公司的经理存在一些异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词源不同。首席执行官,其英文全称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而我国公司的经理,对应的英文称谓是Manager。其次,二者产生不同,CEO一般是由公司董事会选拔产生的,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追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所规定,董事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挑选、奉薪、监督。并在需要时,替换主要执行官员,同时监督继任计划”。由此可见,CEO是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的。在我国,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三,二者在职权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CEO不仅负责决策的执行,也承担一部分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责。一个CEO通常是作为公司的主要协调人、政策制定者和推动者。CEO的这种职能基本上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的权利,但 CEO也掌握一部分原来董事会的一些决策权,如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等。[3]
  此外,CEO与公司董事长的区别比较明显的。CEO职权的扩张,导致董事会职权发生了相应的变动。根据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的《示范性董事长职位说明》规定: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确保董事会的顺利召开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即董事长负责公司整体策略及董事会相关事务的宏观管理;而CEO则由董事会任命,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决策。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公司收益效率的考虑,在美国,CEO与董事长往往由一人兼任,董事长只能有一个,CEO却可能有多个。而在英国,为了防止二者的兼任会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一般要求董事长和CEO应分离,认为,因此,英国公司高层常常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以确保权力平衡,防止权力过分集中。[4]
  综合上述分析,从法律性质上而言,CEO并没有脱离被人们概括为经理的框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总经理或经理,但在职责上却享有我国公司董事会与董事长的部分职权。
  二、CEO的法律地位
  在美国,一般来讲公司内部权力的运行模式是公司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择董事,董事通过董事会选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管具体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所有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一切均应受公司组织章程中写明的限制的约束”。这就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确立的法律依据。[5]鉴于此,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笔者从CEO所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对CEO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一)CEO享有的权利
  CEO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权利亦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书具体确定,但其通常有着以下权利,以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连带委员会制定的《示范性CEO职位说明》中的规定为例,该说明指出CEO权利如下:一是营造一种促进道德行为、鼓励个体正直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二是维持一种有助于吸引、保持和激励高素质员工组成的多样性群体积极的、道德的工作氛围。三是为董事会研发并推荐能为股东产生价值、适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与远景。四是为董事会研发并推荐能支持公司长期发展计划的年度业务计划和预算。五是确保公司日常业务的恰当管理。六是持续努力实现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目标。七是确保公司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和价值有不断的进步。八是确保公司占有并保持令人满意的竞争地位。九是确保公司有一个在CEO领导下的有力的管理团队。十是与董事会合作,确保并保证有一个有效地CEO职位的接替计划。十一是制定并监督公司政策的实施。十二是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6]随着CEO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作用的凸显,其权利也在不断扩大,因此,有效平衡CEO与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之间的权力分配已是各国公司法理论与实务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CEO履行的义务
  CEO所应履行的义务与其身份或资格紧密相关。具体而言,CEO基于公司高级职员和董事身份,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CEO作为现代公司和全体股东仰赖的受托人,既然乘人之信、受人之托、纳人之财,就必须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履行忠诚和勤勉两大义务。而强化公司CEO的诚信义务,平衡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公司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使命。CEO的忠实义务是其对公司所负的首要诚信义务,而勤勉义务则位居其次。[7]具体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CEO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一是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二是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是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四是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五是致力于公司的长远规划,专注于公司的核心事业,将精力投入新产品开发,以及开发新市场。六是广泛与股东、董事会、客户、员工及媒体联系,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七是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约定的其他义务。公司CEO对规定义务的积极履行既是企业所属员工归属感的体现,也是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CEO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承担能够有效保证权利的实施和义务履行,以免影响到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责任类型上来看,公司CEO承担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具体而言,公司高管(包括CEO)若违反了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则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公司角度而言,公司对失信公司高管享有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对失信公司高管取得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归入权。只要公司高管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其取得的不法财产(包括自己直接取得的公司财产,也包括自己从第三人取得的回扣或报酬)无论数额高低,均推定为公司所有财产。公司除对失信CEO等高管享有归入权,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CEO等高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追究CEO等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此外,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包括CEO)恶意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猖獗,2006年《刑法》修改时增设了第169-1条,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通过以上关于CEO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分析,我们应认识到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展以及CEO作用的发挥,CEO所享有的权利相对于传统经理有了明显的扩张,从长远来看,一方面公司实务中应进一步发挥股东会、董事会对CEO职权的制衡与约束,防止CEO权力过分膨胀;另一方面,立法上需对CEO有新的认识,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完善其责任调整机制,以便对其进行更好的规范。
  三、结语
  首席执行官CEO是与美国特定的经济条件和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产物。通过中外相应制度比较后不难发现,CEO的职权在不断扩大,其同时享有经理的职权及董事会和董事长的部分职权,因而相比较传统经理拥有更高的法律地位。而具体对我国公司中的CEO而言,尽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经理享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在实践中却很少有公司突破公司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即授予经理以原董事会的部分决策权。而“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等”却恰恰是CEO的职权。由此可见,只有对公司法上相应经理及董事会制度或对其强制性和任意性作出相应的变动和调整,从公司法角度健全和完善CEO有关体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4.
  [2]谢增毅.公司CEO的法律地位[J].法学家,2004(5).
  [3]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03.
  [4]李智.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从“看得见的手”谈起[J].比较法研究,2004(5).
  [5]蔡玉波.试析美国CEO的法律地位[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
  [6]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26.
  [7]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07.
  作者简介:吕彭(1987-),男,山西永济人,山西大学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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