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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成立的常态下,出资人完全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获得对应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但在瑕疵出资的状态下,出资人能否享有权利,享有的权利是否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享有权利的状态如何,我国公司法未予以明确规定,给司法实务造成了较大的混乱。本文试就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仅供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