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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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是人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家庭教育则是通过父母的教养行为把社会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态度体系及社会道德规范传递给子女,并由此构成了青少年社会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是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其思想意识,性格特征和道德品质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而且是造就人才的摇篮。相反,不良的家庭因素则是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有学者将其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的生活安定,成为各国政府、法学界、教育界及社会学界专家学者探讨的重点课题。普遍认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是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科学的家庭教育体系。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空间,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课堂,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形成和获取劳动生活技能的基础。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心理和行为得以健康发展的最有力保障,而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很可能误导子女走入歧途,成为青少年犯罪最主要原因之一。
  
  一、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的作用与功能。
  对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是人生的起点,生活和休息的港湾,家庭教育担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责任,是青少年性格、人格教育发展的重要环节。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发挥了以下几种主要功能。
  1、启蒙功能。人从一个生物个体转化为能适应和参与社会复杂生活的社会个体,有一个社会化过程。家庭作为未成年人与社会最早的接触点,为青少年迈进社会生活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人的社会化及其社会角色的界定,并不是自己的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社会客观赋予的结果。因此,家庭教育在培养未成年人社会角色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启蒙功能,未成年人从诞生之日起就按自己与家庭不同成员之间的不同关系进入角色。家庭教育可帮助未成年人识别社会认可的角色行为,为防止其角色行为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偏差而打下坚实的基础。
  2、导向功能。马克思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需要产生人们行为的动机,动机则导致人们的行动,所以从需要的产生到需要的满足就是一个人的行为过程。因此,从小培养未成年人正当合理的需要结构是非常重要的。未成年人出`现行为偏差,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在于其需要结构的形成和发展中出现了异常和偏差。由此可见,家庭教育的导向功能在培养青少年的道德修养,价值取向及审美情趣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权威功能。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群体,家长在影响与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方面,具有特殊的权威性,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经济资助基础上的,因此,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诲和要求由于上述因素而容易被子女接受,从而强化对子女不良行为的控制度,同时由于家庭是社会最小单位,未成年人在走向社会独立之前,由于经济上的依赖性,其与家庭之间表现出一种受法律认可的不可离异性,为家庭控制子女的偏差言行增大了保险系数,因此而成为子女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能够奉公守法的坚强后盾。
  
  二、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具有上述启蒙、导向和权威等重要功能,对他们的社会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态度体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等形成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家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对子女的教育缺陷,势必造成未成年人的人格缺陷,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
  1、残缺家庭。由于残缺家庭导致家庭结构破裂,使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甚至丧失。其家庭子女在过早失去父母的关爱,家庭的温暖和经济上的依靠后得不到家长的心灵启迪和行为指引,造成青少年心理障碍和行为失控,主要产生以下二方面影响。
  (1)家庭关爱的缺失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当未成年人在经历了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特别是目睹了父母是如何从和睦恩爱走向誓不两立而最终离异后,他们会怀疑人间的真情,造成信任危机,形成孤僻、冷漠和封闭的心理状态,在他们的内心痛苦,心理失衡得不到及时纠正时,容易形成变态人格和扭曲心灵,常常采取极端的手段去处理问题从而产生一种潜在犯罪意识。在一个有病态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由于他目睹了暴力和冲突,感情上的不和谐以及社会冲突等,其犯罪的驱动力比其他青少年大得多。
  (2)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由于残缺家庭的子女缺少了父母的保护,监督和教育功能,在面对不良的外部环境,如来自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暴力犯罪和网络暴力的“黑色”污染以及毒品犯罪的“白色”污染等,青少年极易受到诱惑与利用,其不健全的人格与叛逆思想很可能扭曲为具有攻击性和伤害力的反社会人格,如酗酒,吸毒,性放纵和暴力等行为,从而危害社会。
  2、不正当的家庭教育方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毒、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卖淫。”由此可见,抚养教育好子女,不仅是父母的义务,而且是父母应尽的社会责任,受到法律的制约。家庭作为一个教育单位,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比,具有独特的作用,科学的教育方式能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和有能力的新时代接班人,不正当甚至错误的教育方式则可能使青少年贻误终生,甚至滑入犯罪的泥潭。
  (1)溺爱型。这种家庭的父母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顺,甚至无原则包庇袒护。对子女的物质需求无节制满足;对子女的缺点和错误一味袒护;对子女的不法行为纵容放任。这一系列家庭教育方式往往使青少年养成以下不良品质和行为态度,如意志消沉,不思进取;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家长对子女一味顺从和放纵的作法,易使他们形成唯我独尊的意识,自私自利,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他们很难适应竞争化的社会,在个人欲望膨胀时,往往藐视法律的尊严,不惜以身试法。俗语说,“慈母多败儿”,就是这个道理。
  (2)虐待型,即用粗暴的训斥,体罚,打骂等手段管教子女。“棍捧底下出孝子”这种传统封建野蛮教育方式,直接伤害到孩子的自尊心,导致子女与父母对立,诱发孩子从小说谎。对子女动辄打骂会使孩子对父母心生厌恨,父母亲情荡然无存,甚至选择离家出走。在这种教育方式下成长的孩子,有的会产生自卑绝望心理,认为自己是家庭的累赘,是包袱,进而破罐子破摔,自甘堕落;有的孩子会形成暴力倾向,容易产生以暴制暴,强者为王的内心理念,进而形成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势。在社会交往中,这类青少年容易对他人的情感,利益进行攻击,甚至漠视他人的生命,是目前青少年暴力型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
  (3)放任型,即父母对子女漠不关心产,放任自流,放弃教育责任和监护权。在这种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感受不到家庭亲情的温暖,和父母缺乏情感沟通。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转型阶段,心理状态极不稳定,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低下,好奇心强,易受诱惑,当他们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如果得不到父母的心灵慰藉和教育指导,他们常常感到失望无助,困惑,苦闷等心理变化,感受到家庭的冷酷无情,为寻找情感支持,不惜离家出走,造成青年少年机遇性犯罪增多。
  (4)家庭道德法制教育滞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由此可见,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是父母必须实施的法律义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经济浪潮,人才竞争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家庭的共同心愿,许多家长竭尽所能加大对子女的智力投资,希望他们早日成才。与此同时,家长对孩子在德育方面的深层投资却没有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特别是法制教育严重滞后,导致许多成绩不错的学生甚至高才生的法制观念浅薄,有的甚至是法盲。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损人利已,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马加爵连环杀人案就是最典型案例。“注重智育,放松德育”是目前青少年教育最大弊端,而没有“生命教育”是现行教育的一大缺失。所谓生命教育,就是对生命敬畏的教育。父母对子女进行生命的孕育和生命发展的教授,帮助他们认识生命与尊重生命,引导他们用爱心经营生命及思考生命方向,帮助他们明白自己的独特性,从各方面找出真实的自我,建立自尊与自信。面对无常,引导他们接受痛苦与困难是生命的一部分,协助他们运用积极的方法面对痛苦与失落,引导他们思考信仰与人生的问题,借此促使德行的成长,孩子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培养对社会及他人的爱心,使其在人格上获得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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